判犯規的依據是什麼?

2025-03-20 02:30:18 字數 1430 閱讀 3016

1樓:匿名使用者

轉硒都門球貼: 《規則》本明白,「解讀」卻錯誤 — 再談錯誤的「整體閃擊過程」論 撞擊多個球后的閃擊,到底是進入對多個球的「整體閃擊過程」?還是進入對每乙個球的閃擊過程?

看了《門球之苑》2012年第11期17頁的《2011規則》解讀(十一), 專家對於閃擊犯規的處理。我認為《規則》的規定本來是明白的,專家的「解讀」錯誤了 專家列舉論壇討論過的案例:1球撞擊了球,先將4球閃送到四角,當4球還未停穩時,就抬腳撿拾了2球。

判犯規是肯定的,問題是如何處理? 專家說:「在現有規則制度下對這種賣前狀況的處理,還是應該把自球拿出界外。

理由是: 1,撞擊多球,應該肯定它是乙個整體行為。 2,撿拾的2球是不是閃擊過程中的球?

應該是的。 3,《2004規則》、《2009規則》都有這樣的規定:擊球犯規和觸球犯規發生在閃擊過程中,均按有關閃擊犯規的規定執行。

即進入所謂的「整體閃擊過程」 為什麼說撞擊多個球后的「整體閃擊過程」論是錯誤的?因為: 1,《規則》中只有什麼是閃擊,什麼是閃擊過程——各球靜止開始、抬腳結束,閃擊過程的行為順序等規定,找不出「整體閃擊過程」的依據;「整體閃擊過程」論違背了《規則》的規定,所以我說它是錯誤的。

2,《規則》還規定:「獲得多個閃擊權時,應對被撞擊的球逐個進行閃擊」,這就明確規定了每閃擊乙個球是乙個閃擊過程。 3,《2004規則》、《2009規則》也找不出「整體閃擊過程運激」的規定。

4,將4球閃送到四角,當4球還未停穩時,就抬腳撿拾了2球。既然是在「整體閃擊過程」中,也就是說已同時進入對2球的閃擊過程,為什麼「判犯規是肯定」的?犯的什麼規?

如果「判犯規」,豈不正好證明還未進入對2球的閃擊過程,這「整體閃擊過程」又怎能自圓其說?旁配襪 ( 這個問題我在論壇上講得太多,本不想再說,拖了乙個月的時間,但總覺得還是說出來的好。)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讚賞提出這個問題。門球比賽是一系列動作的連線,如何連線有的有規定有的無規定。例如閃擊權是在停穩之後才獲得所以未停穩就撿拾就不合規矩。

續擊權也有明文是在球停穩後獲得,未停穩就犯規。呼號也是門球動作的連線,是在擊槐棚球員擊球后「無撞擊,無過門。之後才呼叫下一號,也就是隻有場內球停下來才可以呼號。

規定雖然很清楚,但是老有人要把提前呼號看作裁判員有高水平的表現,因此網上屢屢出現,場彎明物內球未停,提前呼叫了,新進場的下一號球碰到動態的場內球如何處理的問題來考大家。本來,按規則的「精神」 呼號、擊球、過門、閃擊、續擊、再呼號,所有門球動作都是在場內球停下來以後才能進入下一動作。但是規則的這一精神,並沒有集中在一起表達。

因此會出現遺漏,樓主所提出的這個問題,閃擊接閃擊,的確就是沒有條文說一定要在求停下來之後才可以。為此我的《心規》埋液要做乙個明確的,集中地表達。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關於閃擊方面的問題,值得思考。如果第乙個閃擊乎者過程沒有完成,第二個閃擊過程怎麼能開始?所以歲行薯,該擊球員的犯規行為是綜帶禪合性的,應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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