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臨時工在單位幹12年可以向單位提出轉正呀

2025-03-20 17:25:16 字數 2546 閱讀 9745

1樓:貴州苗女

現在用液鍵工都是實行全員合同制。而你說的臨時工是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人,通常以日薪計酬,不像簽訂合同的人那樣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所以嚴備絕格講沒有在單位上可以幹上12年的臨時工這個說法。

只是按照《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工作滿10年後,你有權利要求用鬧滾巧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網友

沒有臨時工正式工之分,也就沒有臨時工轉正式工的問題。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搭談譽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知段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侍簡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單位臨時工幹滿10年能轉正嗎

3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如果是指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已經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也就是轉正了。如果指的是事業單位或者**機關的編制,則不能轉正,這些轉正指的是編制問題,現在的編制都需要考試進去,所以在現在來說說無論做久都不能轉正。

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皮數答工人。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畢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燃慧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

答:可以申請轉正。現在用工都是實行全員合同制。

而你說的臨時工是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禪歷人,通常以日薪計酬,不像簽訂合同的人那樣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所以嚴格講沒有在單位上可以幹上12年的臨時工這個喚禪說法。只是按照《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工作滿10年後,你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和襲塵勞動合同。

臨時工在單位幹多少年能轉正

5樓:王長玉

沒有具體時間規定,根據每個公司的規定來確定,試用期滿,繼續用工即已經轉正。自勞動法實施,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各類人員用工形式被打破,沒有全民職工與集體職工之分,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視為已經轉正。

一、臨時用工是否籤勞動合同。

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二、臨時工可以隨時離職嗎。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裡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籤。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那麼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前者一定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後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雙方隨時都可終止合同。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敏如應譁拿純當在臨亂咐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勞務派遣人員也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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