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之間的建房糾紛,法律專業的同學請指教

2025-03-23 02:10:24 字數 3191 閱讀 8988

1樓:網友

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敗察態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沒芹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察源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因此,三方能夠協商最好,否者,沒有文字合同,依法甲方的責任是較大的。

2樓:網友

一。 乙和丙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 若參加工傷保險, 由衡胡工傷保險**承擔賠償, 否則由乙承擔賠償。 丙不應承擔責任。

二 .甲和乙之間形成勞務關彎晌系, 雙方關於乙、丙自行負責安全的約定是無效。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埋攔鋒,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甲乙應對丙受到的損害, 按各自的過錯程式承擔賠償責任。

三。 綜上, 你的建議中, 丙承擔的責任過高。

3樓:文化市場風

你說遊扒襪的不夠具體,從以上字面看,此族甲不應該承擔責任,乙、丙承擔責任,具體責任劃分應該看丙是否存在不按施工要求操作,乙的施工現場是否有安神激全措施。

農村鄰居不講理,違規建房產生糾紛,適用哪些法律法規,我有哪些權益應受到保護

4樓:禕秋厹

鄰居間建房產生的糾紛一般為相鄰權糾紛。所謂相鄰權,即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都有為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法院關於相鄰權糾紛的處理,一般都先行調解,以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調解不成的,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農村新建房屋的糾紛問題,求法律大神指教!如下圖

5樓:匿名使用者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

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採光問題單獨規定。

上述條文明確了採光權的法律地位,但其運用到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於以何種標準判斷採光權被侵犯、是否該予以賠償、賠償範圍及標準是什麼均沒有提供可參照的標準。

目前在現實生活中能夠用來判斷採光權是否被侵犯可參照的標準主要是《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第五章中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立」,「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從上述規定來看,雖然從2007年開始 「採光權」已經被正式寫入了我國《物權法》中,但直到現在,如何測算日照時間,鑑定是否侵權,依然比較困難,導致這類案子的勝訴率不高,一般不超過20%。另外,《國家標準城市居民住宅區規劃涉及規範》中給出的,也是最低限度的光照標準。

農村建房的法律問題求助,麻煩知道的幫忙一下啊

6樓:巨蟹齊

宅基地不用審批,不是宅基地一般不能隨便建房,需要把荒地的型別轉為建設用地或宅基地。如果是宅基地,你不能阻止對方建房,不能阻止對方正常通行,這是相鄰權的內容。但可以阻止對方停車,除非對方願意簽訂地役權合同,支付一定的費用,地役權合同簽訂後生效,但要對抗第三人必需登記。

7樓:網友

這個的話可能很小,如果這是一片宅基地,他們就能建房,但是你們可以一相鄰關係為理由要求得到一些經濟補償。

相鄰關係參考。

8樓:京城李

圍牆外面那一條水泥路,如果不屬於你家的宅基地範圍,儘管是你家鋪的路,在路邊蓋房原則上你是無權干涉的,不管原先是否荒地,現在他能蓋房一定是疏通好了的,轉角處多了一套礙眼的房子,」不是阻擋他人蓋房的理由。

要通過合理的法律途徑可以不讓造房子,你可以打聽一下他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手續,如果沒有,可以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反映。

9樓:網友

在農村建房子是要申請宅基地的,即使那片地屬於他們的,但是如果不屬於宅基地也不可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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