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對於沒有生效的一審判決,可以作為第三人的撤銷之訴的證據進行提交,但當事人仍然需要就相關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證明。另外,如果屬於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就對該證據無須進行舉證證明。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吧,建議 在 律師諮詢貼吧 中問下有經驗的律師們,應該是需要結合情況來看的,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證據如何處理?
3樓:覃永雄
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是駁回起訴。如果要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話,是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原生效判決是有誤的,對於沒有生效的一審判決,可以作為第三人的撤銷之訴的證據進行提交,但當事人仍然需要就相關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證明。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決、調解書損害了第三人的權益時,而其由因為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人民法院應當或滾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根據訴的請求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程式的選擇上一般有兩種型別,獨立型和再審型。獨立型是指不依賴任何既有程式專門為利益受損的第三人設立的,旨在撤銷判決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式。再審型是以再審為依託,案外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受案法院提請重新審理的一種訴訟程式。
我國規定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屬於獨立型,是乙個全新的獨立的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後的特殊衫並餘救濟程式,針對的是那些已經蔽譁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後非常的一種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相比之下,因再審程式中當事人在原訴訟中行使過一定的訴訟權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應當比再審程式要低一些。
二審判決生效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嗎
4樓:周業懇
在法定期間內可以,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亮枝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銷臘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一、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虧鍵滑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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