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按規是已滿,但癌症病人還在住院期該解除勞動合同

2025-04-12 17:20:21 字數 3051 閱讀 8501

1樓:勤勞的老克

單位解除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按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昌鏈基四十七條 耐謹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喚衫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薯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租碧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弊手舉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規定重病癌症可以申請多久病假

3樓:叔淑蘭本乙

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根據你的情況,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於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新勞動法對癌症病人規定醫療期和休假期嗎?

4樓:嘆笑一世傾城

長病假與患什麼病無關,只是根據勞動者的工齡來確定醫療期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樓:網友

還需要另外開病假條嗎?

癌症病人沒有提供病假條,單位正常發病假工資,後來以沒有病假條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嗎

6樓:

摘要。親親,您好,根據您描述的問題給出以下答覆;症病人沒有提供病假條,單位正常發病假工資,後來以沒有病假條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哦,在醫療期不提供病假條的,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癌症病人沒有提供病假條,單位正常發病假工資,後來以沒有病假條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嗎。

親親,您好,根據您描述的問題給出以下答覆;症病人沒有提供病假條,單位正常發病假工族首資,後察穗孝來以沒有病假條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敗稿的哦,在醫療期不提供病假條的,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親親,您好: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渣攜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公升梁檔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吵亂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親親,您好,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餘告,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晌毀消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宴知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親親,您好,症病人沒有提供病假條,單位正常發病假工資,明雀後來以沒有病假條為由終止勞動合梁蔽同是合法的哦。希望我的可以幫到您。如果方便可以給個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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