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的依法治國和古代的法家治國有著本質的區別

2021-03-04 01:15:43 字數 5113 閱讀 2700

1樓:首衷饒油

法家所說的「法治」思想囿於其歷史、階級的侷限性,不可能涉及到憲政、人權等實質性的法治概念,因而它只能是形式上與現代意義法治有著某些相似之處,古代法制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維護王權的絕對權威。現代法治是民主制度的產物,它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使社會最高權威非人格化,其目的在於保護民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權利。

歷史:法家的以法治國和現在的依法治國有什麼異同?

2樓:奶思呀呀

1、理論前提不同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論是基於他們對人性和歷史演進的看法。法家主張「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統治階級以法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以有效地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使已經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基本原則是依法治國,有法可依。

2、本質不同

法家的「法治」維護的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其本質還是為了維護建立統一的**主義**集權的國家。法家的「法」實質是維護新興統治集團的法,並不能代表整個社會成員的利益。

現代的法治要求是人民是「法」的制定主體,法的作用是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推行法治的方法不同

法家「法治」的方法概括為以法為本,法令必須成為判斷人們言行和行賞施罰的唯一標準。同時主張嚴刑峻法。在法家看來,重刑是達到法治的一個重要手段。

現在法治的法是懲罰犯罪分子,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動都將受到懲罰。

3樓:絕夢幻叱

個人觀點:法家的以法治國,是以嚴刑峻法治國,側重的主要是要用重刑方面。而現在的依法治國,是依照法律治國,側重的是這個「依」字,就是嚴格遵守之意。

4樓:猛牛

「以法治國」是法家當時根據當時的歷史和傳統提出的,與「以人治國」相對的。戰國以前,各個國家的法律很不完善,國家的管理主要就以仁治,以德治,但說白了,就是以「人」治,沒有固定的法律,犯法後,都由統治者根據自己的看法與意願斷罪。而「以法治國」是法家,特別是商鞅對秦孝公提出的一種新的治國辦法,國家的一切,都用法律來約束,以法律為準則,專設法官,斷罪都以法律為準。

「依法治國」是後世在有了法律後,一切行為準則都依法律為準。 我認為,這兩者間沒什麼區別,都是以法律為準,法律為老大。前者,只是以「法」為主,後者是以「依」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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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採納

5樓:熱心網友

法家分很多種。,

現在依法治國從字面理解的意思其實就是它的本質意思,用法律了來作為準繩治理國家,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駕馭於法律之上。

古代的發家思想形形色色,雖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是仍有人能夠駕馭在法律之上,古代沒有天子或皇帝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吧,

最大的不同,在古代法是最高統治者統治的工具,現在法應該是全體人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一旦違法沒有人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至於相同點嘛,那就很多了,不一一列舉

中國古代和現代「依法治國」有何不同

6樓:你我悖道各蒼涼

儘管從實質上說,中國古代法治實為人治,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統治工具。但從形式上看,中國古代法治的推行對於促進中國封建社會進步,推動中國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中國古代法治切切的說是啟蒙於「禮崩樂壞」的春秋戰國時代。

這一時期也是社會由奴隸制社會轉型於封建社會的大轉變時期。從此中華大地進入一個「百家爭鳴」的時代,儒、道、法等學派也相繼產生,

首先戰國時,韓國國相申不害教韓昭侯「術治」,其時的「術治」即「法治」。韓非解說:「術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

」展示了「法治」實質為君主個人的集權統治,要求君主們要不擇手段,以法律的威嚴鎮壓群臣百姓,以達到鞏固王權統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權國家的目的。

但是面對「法治」總是逃脫不了「人治」「德治」和「術治」的思想這一不變的規律,總有一股思潮敢於突破禁忌,往前邁上一大步。在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視,先後兩次在秦國主持變法。商鞅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實際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

商鞅著重強調法治及其威嚴,要求相對意義上的人人平等,以至於商鞅自受其法。如果這一治國之法維持下去也罷,可在中國很容易走偏,可是在秦國統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為主導,一方面採取各種措施加強**集權;一方面大力排擠其他各大學派,焚書坑儒,殘殺儒生。此時法家思想達到頂峰。

「法治」達到登峰造極的地位,同時也為中國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機勃勃的種子。此後的漫漫封建社會長夜裡,「法治」從來就沒有真正地退出過歷史的舞臺,不過已然變味,不是孝公時所要的依法治國之思想。

雖然「法治」的生命力旺盛,但是封建法治始終是受到其本身具有的侷限性的羈絆。封建法治顧名思義地只能存在於與其適應的封建社會。因此,必然要結束於封建社會末期即晚清時期。

早在明清之際,就有著名的法家王夫之、顧元武、黃宗羲等對封建法治提出疑義。他們反對君主集權,主張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於一切。此後,由於外國入侵,中國古代法治也逐漸遭到西方法治思想的衝擊,慢慢退出了歷史的舞臺。

漸漸進入現代,我們對「法治」的深刻認識,是在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方略之後。

依根溯源之後,我們可得出一個結論,即中國古代「法治」思想有其積極的一面,特別是在反奴隸社會的鬥爭中,是極其先進的,但由於其先天不足,其侷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它的最大侷限性就在於沒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無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張把包括立法權在內的一切最高權力完全交給君主,所推行的**集權實質就是君主集權。「法治」主要是靠君主的權戚自上而下推行,即法家所稱的「勢」,雖然提倡「刑無等級」,但在實踐中根本就行不通。另外,中國古代「法治」思想消極的一面還表現在走了「法治」的極端,過分迷信和依賴嚴刑竣法來治理國家。

在這種思想支配下,統治者往往對基力情有獨鍾,不計後果加重刑罰,橫徵暴斂,濫殺無辜,極易引起反抗。

以史為鑑,我們今天實施依法治國籤本方略,必須堅持和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墓本經濟制度,以民為本,堅決落重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充分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才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戰國法家的以法治國於當今的有何異同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流派主要盛行於戰國時的韓、魏、趙三國,而早期的法家學派人物亦來自這三國,如商鞅來自魏國、申不害來自韓國、慎到來自趙國等。法家中有三個學派:慎到重「勢」、申不害重「術」,商鞅重「法」,這些學派思想由韓國人韓非子集以大成,構成法家思想的終極核心。

法家這種學說乃一種純功利主義的思想體系,內容核心主要是針對君主如何加強統治。在戰國時代那種「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的殊死競爭的情況下,法家這種思想在鬥爭中確是相當實用,如秦統一六國就是明證,而儒家那種固守傳統的溫和政治主張就未免顯得有些「愚遠而闊於事情」了(《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西漢後期,法家思想被「廢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所吸收,並開始以儒法並用「儒表法裡」的理論治理國家,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被排斥掉。

有人認為法家代表了新興地主階級意識形態。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律的作用,強呼叫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

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

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由柳洪平建立。

b]韓非子有兩個解釋,一指人物戰國末期韓國的哲學家、法家學家韓非;二指一本書,也就是韓非的作品《韓非子》

韓非(約前280-前233),是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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