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shine落翼之殤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國際法的效力依據不能脫離以下基本事實:國際法是主要關於國家之間的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這個法律體系是在國家交往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它的參加制定這是國家。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且為國家參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國的意志和利益。國家意志協調的結果是達成協議,產生條約國家法和習慣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也是文明各國所承認者而具有國際法效力。各國協議產生的國家發表現了國家的同一或國家的承諾,因而對國傢俱有拘束力,國家有義務遵守。
對破壞或違反國際法者,受害者或國際社會有權採取強制措施。因此,各國的意志之間的協議是國際法的效力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各國履行承諾的義務,違反條約中的承諾將引起國家責任。
國際法怎麼會有法律效力?
3樓:大愛詩爽
如果說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無論怎麼說,這個都是片面的。在國際社會中,如果國內法和國際法發生衝突時,各個國家規定是不一樣的,有些國家規定國際法要轉化為國內法才能適用,國內法優先於國際法。
有些國家卻是直接規定國際法效力優先於國內法。還有以新舊確定效力,有些規定部分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等等。
在我國,對這方面的規定一直是比較迴避的。
我國在民法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中對涉及到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和國內法的規定產生衝突的情形,作出了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在民事領域有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的說法,其他皆是國內法優先。
4樓:匿名使用者
現代國際法將國際法學科分成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類,你的困惑應該是針對國際公法的吧?國際公法也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含國際公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其具體適用,要看是否加入該公約,以及是否與國內法相沖突,是否違反本國的公序良俗等。
事實上,其效力**於一種選擇。通常而言,國際法的適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即成員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效力》國內法(該成員國有保留的除外)>國際慣例。但是要注意,不違反本國利益及本國公序良俗是首要前提。
5樓:613的世界
你們老師講的是對的,但也不全對!
國際法的約束力弱,主要靠各成員國是自覺和道德約束和**譴責.但是法律具有如下的效力:
1,屬地原則
2,屬人原則
3,保護原則
4,普通保護.而中國採取的,甚至是大部分國家都採取屬地原則為主,其他原則輔助的效力!所以你和你們老師都沒有錯.只是個人的理解方法不同拉!!
6樓:乄蟲蟲
①約束力很弱,主要靠各成員國的自覺,道德約束和**譴責. 效力產生於現實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國家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這表現在國家之間所締結的條約,同意也可以是默示的,這體現於國家在國際習慣法中所表示的預設
②通過社會**約束各國履行其義務,實現其法律效力
③國際法是各國在國際上實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的一個標準,而國際公約是簽訂公約的國家所要遵守的條例約定,客體範圍大小就是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法是對於人的最低要求,有強制性,必須做好
道德是最高要求,遵循社會習
兩者的層次不同
國際法是不是法律,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聯絡和區別
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 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國際法指適用主 版權國家之間以及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
國際法院的主要任務,國際法有哪些啊
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於1946年。國際法院也設在海牙,具有雙重作用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
什麼是國際法上的拒絕承認
您好,我是在校學習法律的大學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國際法上的承認一般是指既存國版家對於新權 國家 新 產生的事實作出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時表明願意與其發展正常關係的政治行為。而國際法上的拒絕承認就是與之相反對,對於新國家 新 產生的事實不予承認,比如我國想要 的幾個省,在向聯合國發起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