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簡述人身權的特徵及其種類
內容提要:
人身權具有與主體的人不可分離性,具有絕對權的屬性,它沒有財產內容,對人身權的侵犯可以引起財產關係的發生。公民的人身權具體分為兩種。人格權和身份權。
關鍵字:人身權特徵 人身權種類
人身權的特徵:
(1)人身權具有與主體的人不可分離性。民事主體的人身權,是與公民人身、法人組織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這是人身權是本質的特徵。也就是說,人身權與主體人身相伴而生的權利,隨主體人身消失而終止,它是不可轉讓、繼承的權利.
(2)人身權具有絕對權的屬性。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人,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實施侵犯權利主體實現起權利的一切行為。
(3)人身權沒有財產內容,不能用金錢評價其價值。
(4)對人身權的侵犯可以引起財產關係的發生,可以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人身權的種類:
公民的人身權具體分為兩種。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
人身權的概念
人身權是指法律上享有民事主體資格所具備的權利。主要包括:
1.姓名權。公司和法人都擁有姓名權,法人的姓名表現為法人的名稱,即企業名稱或商號。
因此法人的姓名權也稱名稱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榮譽權。即指民事主體所獲得的光榮稱號。
公民是指受到的表揚和獎勵,企業法人是指自己所獲得的光榮稱號或質量獎。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
《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3.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尊嚴。
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譽權,而企業的名譽則表現為商業信譽。《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4.生命權。指公民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只有公民才能享有。
5.身體健康權。公民享有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6.自由權。公民的人生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7.肖像權。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
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2)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因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
1.智慧財產權種的人身權利。這種人身權利是與民事主體的身份直接相聯的,例如:署名權。
2.監護權。監護權是指一種民事權利中的身份權,指有監督人才享有監護權。
3.親屬身份權。是公民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身份權,表明公民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如夫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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