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受法律保護的基本人權是什麼

2021-03-03 20:30:13 字數 5458 閱讀 2566

1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人權,包括生命健康權、醫療權、居住權、就業權、教育權、保密和隱私權、結婚權和旅行權等基本人權。

關於基本人權的分類,歸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兩種:一是按主體分類,可以分為個人基本人權,包括個人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其中個人權利大致有與人身相聯絡的各種人格權,此外還有集體的基本人權;二是按權利內容分類,依據基本人權與基本權利的大體一致性,以憲法規定的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來劃分,也可以按照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內容來分類。也有學者將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分為四類:

第一類,社會權利,包括勞動權、物質保障權、休息權、保健權等;第二類,政治權利與自由,包括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批評建議、控告權等;第三類,文化教育權利;第四類,個人權利和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遷徙自由、人身不可侵犯、通訊祕密等。顯然,以上第二類是屬於公民亭有的公權利,其他各類中不完全是公權利(參見韓德培、李龍主編:《人權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373~376頁)。

因為基本人權的外延比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要寬,所以以上列舉的分類並不完全妥當,僅供學人蔘考而已。

人權的法律保障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中國製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權的法律保障。中國重視對公民生命權的保障。《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作了基本規定。

《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規定。根據本國情況,中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僅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中國《刑法》還規定了有利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以減少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通訊。

《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對於拘留、逮捕、搜查取證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強制方法和手段,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式。《刑法》對於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罪也專門作了規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於2023年頒佈《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

——平等權的法律保障。中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於任何人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

選舉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18週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選舉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的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並與政黨、社會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人民**副職領導人員,一律由差額選舉產生。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正職領導人員、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也由差額選舉產生;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憲法和法律還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出版、社團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

***頒佈的《信訪條例》,通過強化**信訪工作責任來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頒佈的《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為了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境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2023年***還頒佈了《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和促進了就業,合理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及《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證了勞動者在養老、失業、患病、工傷和生育等情況下能夠享有必要的物質幫助。

《殘疾人就業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對不同型別弱勢群體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給予特別保護。

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有哪些

3樓:enjoy梅花

憲法對公民的保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4樓: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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