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從上述三個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三個結論: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的破產財產的範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因此必然發生的問題是:
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是否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這一問題上,可能有以下三種答案。
一、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不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由於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破產案件的申請費,所以,可能發生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此外,不僅是申請費,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有可能出現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二、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則可能發生擔保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因沒有剩餘價值而使得擔保財產權利人無法對擔保財產優先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三、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該擔保財產清償,與此同時,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應由該擔保財產清償。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答案,即,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應當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擔保財產管理、變價而發生的費用是直接的費用,因特定的擔保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共益債務是直接的債務;因管理人履行職務而發生的管理人的報酬,因無法劃分到具體的財產上,所以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在擔保財產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因該擔保財產直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該擔保財產全部清償;因擔保財產間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法院酌情確定該擔保財產應當清償的比例。
共益債務的問題
2樓:手機使用者
在實踐中,共益債務時常發生爭議,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管理人與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之間對共益債務存在與否或數額的多少發生爭議;
第二種情形是其他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第三種情形是債務人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在上述爭議引發訴訟的情況下,其當事人如何確定,很少有人**,筆者認為,
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
第二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存在與否或數額多少,直接影響到其他債權人或職工的最終權利的實現比例,應允許異議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異議債權人或職工,被告為共益債權人以及債務人。
第三種情形下,有人認為應由管理人提出異議,債務人不應享有異議權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筆者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管理人在破產程式中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不代表破產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
賦予債務人異議權的原因在於:共益債務的存在與否或數額多少直接關係到債務人的清償數額,甚至影響到債務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債務人有對共益債務加以否認的動因,因此,對債務人對共益債務的異議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這種情況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債務人,被告為共債權人,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為了破產案件統一歸口審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節省破產費用,提高破產程式效率,按照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有關共益債務的訴訟應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債務問題有什麼相關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
如下:1、合同法中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民法通則中有關債的規定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二節 債 權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履行;沒有國家規定**的,參照市場**或者同類物品的**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一條 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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