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由於生產經營狀態發生變化等經濟方面原因而大批裁減員工,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態的一種手段。經濟性裁員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的現象,為維護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與用工自主權,在勞動法律中承認經濟性裁員是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基礎之上,對經濟性裁員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放寬裁員的前提和實質性條件同時,從番性裁員進行從嚴規制。
但經濟性裁員是否適用於勞務派遣,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而法律對該條中的用人單位並未進行限定,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排除在外,即當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出現上述情形時,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以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態。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不僅適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且也適用被派遣勞動者。對於前者,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對於後者,則只能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而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時,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但派遣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被退回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被退回的勞動者,既不屬於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被退回,也不屬於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勞動者無力承擔或不能正常履行相應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況,因此,勞務派遣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被退回為由,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不但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繼續履行完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因此,派遣單位為避免損失,應及時將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單位,繼續履行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與新用工單位重新建立勞務派遣協議。
當然,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將該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單位,也可以選擇與該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建立在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之下。如果派遣單位仍以勞動者被退回為由解除合同,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嗎 5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經濟性裁員將勞務工退回派遣公司是屬於違法退回。
2、合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以前,《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對勞務派遣員工退回進行了規定,《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來看,用工單位在適用「退回機制」退回勞動者是有限制的,只限於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即: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派遣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獲悉,用人單位退回派遣員工的法定理由比解除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理由還要少,難度還要高。因為解除正式員工勞動合同尚且有協商解除、過失性解除、無過失解除、裁員等四種,但在以上退回理由的規定中,不但沒有協商解除和裁員,並且連無過失解除中的情勢變更也排除了。就此而言,對用工單位非常不利,加大了用工單位合理退回派遣員工的難度。
為此,在制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時,相關部門著重研究了合理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其他情形,並以法律條文形式體現出來。
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法》第65條的一種補充,進一步完善了勞務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機制,明確了在企業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同時,本條規定了在本條規定的情形下被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依據該退回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且規定被派遣員工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不得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依據上述規定,如派遣員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工傷、懷孕、患病在醫療期內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依據企業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5、違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目前,《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已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可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情形,如用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退回派遣員工,均屬違法退回。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2款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可以。但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的法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在協議中約定是否可以退回,並約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未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經濟性裁員可以是全體員工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解釋一下什麼是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可以履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是屬於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
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裁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經過以下程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在某種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負作用,為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人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
簡單來說,經濟性裁員可以裁撤的是「部分」員工。但是在實操的時候,往往出現由於業務原因,需要保留公司實體(殼)但是無人員的情形,也就是你提到的需要裁撤該企業之下所有的人員。
如果真實的原因是瀕臨破產,那麼是可操作的,也是具有合理性的。當然最終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認定,是要通過仲裁和法院來認定(如果有員工起訴的情形)。
什麼是經濟性裁員?哪些情形適用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辭退一部分職工,以改善經營狀況。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適用經濟性裁員的情形主要有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企業轉產 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
哪些員工不適用經濟性裁員
答 由於裁員可能引發許多社會問題,所以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裁員做了以下規定 版 一 裁員權 必須符合法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主要規定了四種情形企業可以進行經濟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 一般表現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資金難以回籠 生產資金週轉困難等。3 企業轉產 重大技術...
經濟性裁員過程中,所裁人員不到20人也不起過全體職工的10,請問這需不需要走法定程式
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不需要走經濟性裁員法定程式。依法辦事就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3年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