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人權和保護人權是現代法律的基本價值

2021-03-03 20:34:04 字數 6375 閱讀 1866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權和保護人權都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人權作為法律價值的意義 10

2樓:暴怒的撒拉弗

人權是法律的基本價值,說明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執行的基本規範體系,必須以保障人權作為立法的出發點。法律對公民權利範圍的規定既不能恣意擴大也不能任意縮小,立法要保證公民都能不受阻礙的、最大化的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此為「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是沒有權利」。

同樣的,如果立法中對公民權利進行不合理的限制,就會使公民基本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這種侵犯人權的法律在理論上被稱為「惡法」。

由上文我們可以知道,人權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其作用是對現代文明國家立法者的價值引導,為法律真正保障公民權利做目的性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權是一個基本價值觀念。意思是人作為人存在的最基本的價值所在。主要是指個人人權、經濟人權。

人權反映了公平正義, 是價值評判的標尺; 是基本的社會價值要求,

違反了人權,意味著沒有重視人的基本價值和需要。

4樓:匿名使用者

從無到有,說明我國法律的進步,

逐漸開始重視人權,保護人權,提高人權

我國首要的基本的人權是? 最基本的人權是?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人權觀認為,生存權和發

展權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沒有穩定的社會,健全的法律,每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不能保障的。

最基本的人權是生存權和發展權。

基本人權在一切人權中是否處於優先保障的地位,不僅涉及到對人權的價值判斷和選擇過程,而且涉及到對基本人權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權現實狀況的重要性的認識問題。《聯合國憲章》和諸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多次「重申基本人權」和明確規定「基本人權」保護,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國要首先重視基本人權的優先地位。

擴充套件資料

基本人權至少有以下十二種固定化型別的現代內容:

1、一曰生存權。最早來自《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的推定形式,到了現代已確認生存權的主要形式有生命權、健康權、人的尊嚴權、財產權、勞動權等。生存權是基本人權制度內部基本權利、基本自由與社會公平、正義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生存權的主體是個人,也包括民族和國家。

2、二曰平等權。《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多次規定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平等權。在現代條件下,國與國、民族與民族、不同的人與人,都應該享有應然和實然的平等權利。

3、三曰社會保障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每個人享有社會保障權,以使國家、社會和國際合作努力實現每個人的個人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特別要強調對廣大平民百姓和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

4、四曰環境權。在聯合國檔案《人類環境宣言》確認了環境權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關係,以使人類有權在一種能過著尊嚴和互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權利。

5、五曰自決權。民族和人民的自決權為基本人權。2023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宣佈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確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6、六曰發展權。2023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為基本人權,旨在推動、促進和實現社會福利、進步和發展。發展權的主體包括個人、民族和國家。

7、七曰知情權。也稱知道權或資訊獲得權。現代社會要求知情權上升為基本人權,它是現代民主制度及資訊化社會建立的基礎性權利。該權利被認為是社會走向光明的保證。

8、八曰接受公正審判權。該權利要求國家和國際社會重構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權利救濟上,把司法的價值定位於追求公正和效率上,把司法的性質定位於被動與判斷上,以期通過接受公正審判而達到社會公正與正義。

9、九曰安全權。2023年3月21日,時任聯合國祕書長的安南在提交的一份聯合國改革草案中,將「安全」作為四個改革方案之一,安全與和平緊密相聯。就各國而言,安定團結是各國人民和**普遍關心的話題,**和社會應採取最有效的措施,使一國之內的所有人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環境之中。

10、十曰基本自由。自由權為《世界人權宣言》確定的概括性人權,被人權研究學者譽為第一順列的權利(第一代人權)。2023年3月8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關於個人、群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中,將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列規定,這樣將基本自由從一般「自由權」中分離出來,將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確認為基本人權。

11、十一曰接受教育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了受教育權為基本人權。

12、十二曰和平權。二戰後的《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將和平權作為世界各國人民關心的主題。這也是聯合國成立的重要宗旨。

就世界範圍而言,和平權利已發展為各國關心的基本人權。

6樓:因緣法

我國的人權觀認為,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沒有穩定的社會,健全的法律,每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不能保障的。‍

7樓:寥寥無幾

基本人權是享有生命權,政治學和閒逸軒人人平等。

8樓:匿名使用者

首要就是第一重要,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重要的。

最基本的人權是人身權。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的國體/國家性質: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

我國公民是指我們社會的一切成員。被剝奪政治權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國公民。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國公民是我們在法律上的身份。 在我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享有憲法賦予的管理國家等權力。作為國家的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公民權利。

所謂公民權利,指的是憲法和法律確認並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這種權益受國家保護,有物質保障。由於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權利,所以稱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權利保障機制:

國家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以憲法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為主要內容的權利保障機制,保障公民的權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立法保障,就是將公民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運用國家強制力加以維護。

司法保障,是指通過法律制裁各種侵權行為,保障公民的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

①平等權;

②政治權利和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權利;

⑤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⑦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⑧婦女的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⑨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人格權就是做人的權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精神人格權兩類。人格權作為人權的一部分,它與生命相伴,從出生起就伴隨著我們。

在我們的生命歷程中,它由每個人單獨享有,不得轉讓、拋棄、繼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與我們的人生相分離。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位。

人格權還包括人生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權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基本義務的內容:

①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保守國家祕密;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等等。

②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等。

③公民對家庭履行的義務: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等。

公民對社會和家庭履行的這些義務與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這些義務也是對國家履行義務。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我們在社會生活國,不僅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還要對他人、對社會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來自親情、道德、紀律、法律等各個方面。

其中,法定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我們不能只獲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對於法定義務,我們必須履行。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

因此,人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樹立公民意識,做個合格公民:

①要樹立國家觀念;

②要培養堅定的民主意識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國家法律。

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權利維護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依法享有權利,依法行使權利,尊重他人的權利。

如何正確行使公民權:

①公民在行使時要尊重他人權利;

②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權利。

如何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誰公開發表了有損於他人、有損於公共利益的言論,誰就要對言論後果負責。

自覺履行義務應該做到:法律鼓勵的積極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須去做;法律禁止的堅決不做。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表現在:首先,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我國人民民主**的國體,決定了我國享受權利的主體的廣泛性。

現階段,我國的權利主體的範圍主要包括一切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即使是對於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而言,他們與自己身份相應的其他權利,國家也是依法保護的。其次,憲法確認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

除了《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外,在「總綱」和「國家機構」前後兩章還確認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例如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繼承權、民主管理權、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權等。

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上對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當和合法權益,都平等地予以保護;(3)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權,每個公民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也不能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1.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現實性。具體表現在:

(1)客觀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嚴,是一項基本人權,是重視人、尊重人,以人為本的法律基礎。因此,我國2023年《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經過創造條件可以逐步實現的,就根據能夠實現的程度,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例如受教育權。(3)從實際條件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做到的,憲法就不予以確認。例如,2023年憲法取消了2023年憲法對「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規定。

2.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的,例如,憲法規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同時又規定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種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又如,憲法規定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

1.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上述規定表明,公民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同樣,公民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

2.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彼此結合的,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3.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促進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公民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間的關係。

在我國,國家不僅通過憲法、法律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改革政治體制和發展經濟文化事業,為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提供越來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於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和生產積極性,更自覺地履行義務;而公民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越高,國家就會越昌盛、富強,同時,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就愈加獲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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