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第一性,義務第二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權利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法律義務是最低的道德。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權利是生來就有的,而義務是他人設定的本人必須履行的,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不行.例如,我借給張三10塊錢,他就有還我的義務,但是我把我個可以請求他無條件還款的權利放棄後,他就不需要履行他的義務了.此外,可以無條件賦予他人權利,卻不可以沒有對價的情況給他人設定義務.
例如,我可以給張三10塊錢,但是不能在沒有任何權利糾紛的時候,問張三要10塊錢.
3樓:匿名使用者
高中的政治課本上有啊 ,
4樓:知產小書童
追求權利,逃避義務——人的道德本性。
請結合實際談談你對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看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關係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形**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絡的:
1,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
2,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
3,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4,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因而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例如,人有義務接受教育,同時就具有了受教育的權利
聯絡實際,談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沒有法律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存在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就是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義務占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範的支援,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
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二、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範圍和限度。
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範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權利與義務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對應
權利意味著對利益的獲取與實現,義務意味著對利益的付出與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構成了在一定條件下他們相互之間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為。權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特有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最終達到不同的社會主體基於對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與行使。
聯絡實際,談談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基本權利
是由憲法律規範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
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憲法規定功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基本權力與基本義務之間的關係在不同層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
(1)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辨證統一關係
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個一般原理,為現代人權觀念所公認。
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而確定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屬性所決定。
因為人的權利只能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存在。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個人與群體及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之中,某一主體享有某項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並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得到保障。
但是,權利和義務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與範疇。在實際行使當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則可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係
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當以權利本位,因為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就在於保護權利的實現。還有一種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規範手段,在技術方面有兩種規範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施加義務約束。
而相比之下,後者是更為有效的方式。單純地宣告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及各級機關重大的決策失誤,而對於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義務規範和決策程式,有利於社會有效地實現對管理組織反控的目標。實際上,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以誰為本位的問題,撇開法律賦予誰以權利和加給誰以義務這一本質問題,討論誰為本位是沒有意義的。
權利本位說把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絕對化,將權利的主導地位固定化,從馬克思主義哲學觀點來看,?quot;以重點論否定了兩點論"。事實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作為矛盾統一體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條件變化的。
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上看,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兩個方面,其質的規定性由具體行為的主導方面是保護還是約束所決定。由於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單獨存在,故而根本就無固定的權利或義務本位。從法的關係的構成要素看,權利和義務是人們一定關係的定型化。
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法對
8樓:張勇律師
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的辨證統一關係
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個一般原理,為現代人權觀念所公認。
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而確定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屬性所決定。
因為人的權利只能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存在。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個人與群體及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之中,某一主體享有某項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並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得到保障。
但是,權利和義務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與範疇。在實際行使當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則可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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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額,請問這是政治題目還是別的啊?我照著政治題答一下啦~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
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
比如說:法律規定我們有勞動的權利,而勞動也是我們的義務:我們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同時我們也有尊重別人的人身自由的義務;我們有依法納稅的權利與義務等等。
總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脫離義務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的義務。
祝你好運~
10樓:煙火清歡都要
是f法律權利
與法律義務的關係,就像枚硬幣的兩面, 不刀」相互依存。沒有權利,義務的設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據:沒有義務,權利的實現也就成為空話。
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既是享受法律權利的主體,又是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在法治國家中,不存在只享受權利的主體,也不存在只承擔義務的主體。首先,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相互依存的關係,法律權利的實現必須以相應法律義務的履行為條件,如只有開發商履行交房義務,購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權利:
同樣,法律義務的設定和股行也必須以法律權利的行使為根據,不存在沒有權利根據的法律義務,如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來自於其先前取得權利人財物的行為。其次,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離開了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就失去了履行的價值和動力;離開了法律義務,法律權利也形同虛設。
最後,有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具有複合性的關係,即一個行為可以同時是權利行為和義務行為。如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1.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係的內容
2.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等的
3.權利的實現有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
4.權利人不得濫用權利
請結合自身實際,談談法律權利義務的實踐意義
12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反之亦然。
世上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
但,同時,我們可以放棄享受權利,卻不能放棄履行義務。
法是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運作的行為規範。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個人、組織(法人)及國家(作為普通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的職權和責任。它明確地告訴人們應該怎樣做,必須怎樣做;禁止怎樣做。
必須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責任。所以,立法機關代表人民做這樣的規定時,要力求符合客觀規律,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要在這樣做時,人們「不但常常受到科學條件和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且也受著客觀過程的發展及其表現程度的限制(客觀過程的方面及本質尚未充分顯露)。
」(《***選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卷,第294頁)。把***指出的這一點與立法工作結合起來,就要求我們不斷地學習,不斷地更新知識,深入地調查研究。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對二者關係的研究論述,主要是以下四點。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173頁)。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74頁。)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由於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基本權利義務分配上一視同仁。正如***同志指出的:「人人有依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佔便宜,誰也不能犯法。
」《***文選》,第2卷,第 332頁。也就是說權利義務統一,任何人都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在國際上,對這個問題有一個新的動向,國際間行動理事會於2023年9月1日,提出了一個《世界人類責任宣言》,認為「權利更多地與自由相關,而義務則與責任相連。
」「自《世界人權宣言》在2023年被聯合國發表以來,確實全世界在使人權獲得國際承認和保護方面已經走了很長的路,現在是為了使人類責任和義務獲得接受而一場同等重要的探索的時刻了。」的確,人類如果只強調權利和自由,盡情地享受,而不顧及人類的責任和義務,資源被浪費、生態遭破壞,經濟不能持續發展,世界就不可能變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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