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和被告是不是同

2021-03-04 08:30:05 字數 549 閱讀 4298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理解這種形式,但是不能這樣記

行政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

訴訟:原告,內被告

聯合起來記容憶是可以的,但是你自己分清楚就可以區別:訴訟是原告找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行政複議是被申請人(被告)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在行政

複議中,申請行政複議的人叫申請人,被複議的行政機關叫「回被申請人」,就答是對你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

所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你說的被告)不是同一個人!

申請人是你,被申請人是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你不服行政決定的,可以申請複議!

行政法中,被申請人與被告一定是同一個嗎

3樓:花玥櫻

我不知道你說的被申請

人是**的被申請人,那就按我自己理解的吧,被回申請人是行政複議法中

答類似於行政訴訟法的被告,但是經歷過行政複議再提起的訴訟,被告可能是複議機關一個,也可能是複議機關跟被申請人共同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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