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務員之死中伊凡語言中大量省略號有什麼意思

2021-03-04 09:30:52 字數 3539 閱讀 5622

1樓:中公教育

《小公務員之死》塑造了膽小怕事,生活沒有安全感的小人物版形象和因循守舊、畏首畏尾權、害怕變革者的軟弱的保守分子形象,揭露當時人民的悲慘生活。作者短短几筆便對這個被黑暗社會吞噬了的小人物表達了深厚的同情,同時也激起人們對等級深嚴的**社會的憎恨。

對話中的大量省略號,表明了切爾維亞科夫的等級觀念根深蒂固,他是**社會的愚民,從人性上說他的行為很荒謬的,是不合邏輯的,雖然這與作者故意的誇張有關,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也反映出當時**中產階層以下人民的一種生存狀態,是自卑與奴性的表現,更多的還是抨擊黑暗的社會,「小市民」形象畢竟只是黑暗社會的「副產物」。

2樓:公職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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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哪些法律責任?

3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公務員所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與法律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

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範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可以達到有效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違法或濫用的目的。

公務員與法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公務員是法的執行者;二是法對公務員有著特定的要求與規範。

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公務員是執行法律者,公務員的這種執法者身份暗含著他本身更要嚴格地遵守法的規範。法律對公務員更加嚴格規範與要求,其目的就在於使公務員做到更公正有效地執行法律。公務員與法律的這兩種關係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

公務員職業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公務員必須承擔特定的法律責任。

對法律負責意味著公共行政組織和公務員行為都要在法律的管制範圍內進行。當然,基本的法律責任是擁護憲法和遵守與憲法相一致的相關的部門法等。

在我國,規定公共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法和以國家公務員制度為核心的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是我國公務員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行政合法,意味著**和公務員的一切行政行為和行政程式都必須符合行政法的規定和要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避免行政權力越位、錯位和缺位等現象。

4樓:韋驪媛道羽

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5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

(六)不按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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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法是關於公務員什麼法律

7樓:科學普及交流

《公務員法》是一部規範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4月27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3年10月23日批准、***2023年10月26日公佈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2023年8月14日***公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部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公務員在法律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8樓:timefly向日葵

1.公務員法與2023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範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人了公務員的範圍。在本法的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主張在職位分類中設定司法類公務員,將法官、檢察官納入這一類別,但法律並未明確。

2.其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一規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併在一起進行分類。

3.在這裡,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實際上正是貫徹和體現了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

9樓:匿名使用者

最主要是國家公務員法

小公務員之死的問題,小公務員之死中的小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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