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一般程式包括哪些

2021-03-05 09:48:40 字數 5806 閱讀 4902

1樓:阿西寶唄

(1)調查取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該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該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該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該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該回避。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若該案符合聽證條件,並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該組織聽證。

(4)作出處罰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該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該集體討論決定。

2樓:just享受

行政執法程式是行政程式種類之一,行政程式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準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式適用的範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式和外部行政程式;

2、根據行政行為的物件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式和抽象行政程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式、行政執法程式、行政裁定程式。

擴充套件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執法的處罰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處罰較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

2、情節複雜的案件,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3樓:小晨

1、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程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有統一編號的程式啟動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執法程式。

2、行政程式啟動後,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3、一般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程式是指行政對違法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所遵循的基本程式,對絕大多數行政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都適用一般程式。與簡易程式相比,一般程式更完備、更規範,行政處罰法第36-41條對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內容為:

――立案。對舉報、其他執法部門移交的經初步調查的涉嫌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檢查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對涉嫌違法行為提出初步意見,行政機關主管負責人可根據初步意見決定,是否立案,如立案確立2名以上的具體的辦案人,由承辦人具體進行案件的調查取證等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調查取證。

――告知違法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製作案件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批。行政機關決定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不告知和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會引起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審查和決定

行政執法人員複核後,提出處理意見,送交行政機關,一般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製作行政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法第38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行政處罰的執行。

5樓:木木小嚴

《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二節: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6樓:圖爾蓀

一、立案

00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應當立案處理:

(一)執法人員在巡視檢查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規定」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投訴及違法、違規行為人主動交代的適用「規定」規定的違法、違規案件,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相關行政機關書面提請處理的違法、違規案件,經審查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00情節明顯輕微,經教育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00各執法中隊負責本中隊責任區內違法、違規案件的立案工作。

00執法大隊對發生在轄區內的重大、複雜違法案件可直接立案。

00市執法支隊對發生在全市範圍內的重大、特殊違法、違規案件可直接立案。

00經查,執法人員認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證據及相關材料,報區執法局(大隊)負責人批准立案。

00對事態緊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經造成重大危害或流動性大的違法、違規案件,執法人員應立即組織現場調查,並於24小時內補填《立案審批表》。

00對報批立案的案件,有關負責人應在收到《立案審批表》之日起2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調查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調查取證

00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檢查。

00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

00只有經調查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00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複製,但複製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註明原件出處,並由出具書證人簽章。

00調查取證,應當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詢問調查筆錄》,並做好現場拍照或錄音、錄影工作,必要時,須繪製現場圖。

00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

00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先行登記儲存。扣押物品除人力三輪車、機動車輛由市執法局指定地點保管外,其它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辦理。

作出處理決定後,當事人應及時辦理物品領取手續,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期限的,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00執法人員認為需做進一步調查的,應向當事人發出《詢問調查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詢問調查的時間和地點,並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接受詢問調查的,不影響對案件的查處。

00詢問調查時,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製作《詢問調查筆錄》,並交當事人核閱後簽章。

00調查取證工作應於立案之日起3日內結束。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大隊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0日。特大、疑難的案件,經支隊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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