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產
生的法律效力:
1、破產宣告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2、破產宣告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規定企業一旦破產,便喪失了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而在《企業破產法》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3、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在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破產程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這樣的規定類似於國外的破產法理論中有關準破產人的規定。
4、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
2樓:小默
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介紹:
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1)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
(2)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1)《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一旦破產,便喪失了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企業破產法》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1)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
(2)職工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
3樓:律兜諮詢1號
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效力。對債務人的效力,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
這是一種對債權人有利的保護措施。因為在此時,債務人具有現實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動機,故不應再讓其處分和管理財產。在這一點上,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有所疏漏,在破產申請到破產宣告之間的長時間裡,沒有剝奪債務人對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只有到破產宣告時才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財產。
這勢必造成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不周全保護,筆者建議在新破產法起草過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因為破產程式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式,具有對全體債權人公平保護的旨意,如果允許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無疑會破壞破產法的這一制度價值,故不允許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但債務人正常生產所必需的除外。但何為「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筆者認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第一,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以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而繼續進行生產經營為前提;第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必須徵得法院或專門機構同意。
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
為保證破產程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這裡主要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文祕人員)等進行必要的限制。具體地講自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日起,債務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所有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據法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第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或監督人的詢問;第四,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
如何理解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4樓:文化解密者
對破產人法律人du格的效力。zhi
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dao律效內力。容
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介紹:
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1)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
(2)這與破產案件受理後,債務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區別。
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
(1)《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一旦破產,便喪失了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在《企業破產法》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
(1)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
(2)職工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
破產立案與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分別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立案是啟動破產程式的標誌,單純的立案並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一,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法律人格的效力。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裁定後,企業由債務人變成了破產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進行破產登記,其法律人格僅在清算意義上繼續存在。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財產權利的法律效力。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負責行使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有:在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破產程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等等。
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職工的法律效力。企業被宣告破產後,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並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的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
第二,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管其債權是否到期,均視為到期債權,有權依破產程式受償。他們不享有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集體依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第三,破產宣告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抵銷的結果就是免除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給付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有可能不破產,通過整頓或和解,而不宣告破產。
一旦宣告破產,便不可挽回
8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只是進入破產程式,但結果並不一定破產
宣告即等於破產了.(許長江律師)
破產宣告法律法規有哪些
9樓:巨蟹11嘻嘻
破產立案是啟動破產程式的標誌,單純的立案並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或後果在《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有明文規定: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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