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說,什麼可以稱得上是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呢

2021-03-18 23:31:23 字數 6141 閱讀 6780

1樓:瀟瀟0鄤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一般是指與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風貌乃至精神魅力有關的紀念品,諸如**、影集、骨灰盒、情書、已過世人留贈的紀念品等。梅氏家族種的一棵梅樹我個人認為不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什麼可以稱得上是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一般是指與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風貌乃至精神魅力有關的紀念品,諸如**、影集、骨灰盒、情書、已過世人留贈的紀念品、定情信物,死者遺留物,感情很深的朋友,長輩贈與物等等。

何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可以看出所謂「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至少應具備以下特點:(一)該標的物是一種具有一定精神價值的有形實體物。所謂的物品幾乎都有或多或少的這樣或那樣的價值,我們甚至可以斷言沒有價值的物品是沒有的,但大多數的物的價值在於其使用過程中帶給人們的滿足,而我們所界定的「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則與一般的物不同,其應當是一種寄託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夠給特定的人以精神滿足的物,它可以沒有實際的使用價值,更準確的說它的使用價值已經退居其次,我們以上四個案例中的標的物:

已故父母的唯一的**、在旅遊景點的煞費苦心的紀念照、結婚慶典上的錄影帶、幾代祖傳的祭祀器皿無一例外的都符合這一特徵。當然,這種「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還有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就是這種物品應當是一種有形實體物,例如對一個人名譽、榮譽的侵犯也可以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這種精神侵權責任則在名譽權、榮譽權的法律規定中已有規範,這些規範實際上與「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形成了不同而又互補的關係。再如,對一個人著作權、商標權、其所開發的計算機程式的侵權也可能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對這些無形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在智慧財產權法的規範中已有更為完備的法律規制。

婚慶錄影帶被婚慶公司弄丟,該如何起訴(以什麼法律來起訴)

4樓:為了理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這個屬於合同的違約造成了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涉及的是合同違約和侵權兩中責任。按照《合同法》規定,追究違約就不能追究侵權。為你最大限度維權。

很明顯的是,婚慶錄影對當事人的意義重大,以侵權為由顯然是能夠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的。一般情況下,當兩種請求權發生重合的時候,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訴訟。

不過,實際訴訟中,這種案件一般以合同違約起訴,要求精神損失賠償,而法院也會支援的。

5樓:網球寶貝

《侵權責任法》22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了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應具備以下兩個內容:

第一,承載著重大感情寄託且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第二,因侵權而受到永久性毀損、滅失,具有不可復原性的。

婚慶錄影帶是非常珍貴、非常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應視為是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它受到侵權毀損,且不可復原,給精神帶來了很大的痛苦,除了退賠攝錄費用外,還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物品被損害,可否按照《侵權責任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呢? 10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應該適用這條規定。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22條並不衝突。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兩條並不衝突,賠償標準按照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標準確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法律衝突的話是就要判斷適用了

如果法律位階不同的話就高的適用

位階相同的話就新法適用

不過我記得據最新的物權法規定,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這樣的話直接適用物權法就好了

請問:精神損失費的賠償/索要依據是什麼?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

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

10樓:上官魚兒

法院一般只受理具體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然,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也是應當受理的。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是參照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條款來處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一種情況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也就是說,在你的案件中,a是否聽覺喪失是他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如果他沒有具體的人身損害,法院一般不會支援他的請求。

如果a確實受到了傷害,要求你弟弟支付人身損害賠償的話,在此案中,由於雙方均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你弟弟只需承擔一部分責任。當然,a要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就必須由他提供之間。他聽覺並未喪失,也就不存在人身傷害,你弟弟自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11樓:五彩小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12樓:百度使用者

太一般了,不要想太多,小朋友打架,明天又是好朋友了,告不了,沒有實質的損失又沒有侵權的成份,何況精神賠償的錢不夠給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行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主要有2種情況可以得到支援 1 重傷(醫學鑑定殘疾等級) 2人身權利遭侵犯 (包括名譽權 人格權等) 但是一般不會支援的多 至少我還沒見過超過5000的

具有人格像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是否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

14樓:朱學政南京

不自動廢止。

1、你引用的22條多了只有兩個字。

2、侵權責任法是侵權方面的基本法,《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是特別法。

3、你要不放心就等三大本出來後去查他們的觀點。

15樓:

不自動廢止。

仍然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裡說的是人身權益,不是身體,人身本來就包括人格、身體……

不知道我的解釋你是否滿意。

在什麼案件中會有精神撫卹金賠償?

16樓:蠶她爸

一、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作了簡要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了專門的司法解釋,但目前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問題的規定還不夠明瞭和完善,操作性不強,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金錢賠償方式的適用範圍的規定尚很不全面、具體。

二、我國現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8日頒佈的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四種情形: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另根據最高院《解釋》的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可知,以上幾種情形均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並且,精神損害賠償只限於金錢給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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