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科學喵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至於是否賠償,因為核心在於是否「發生保險事故」,這就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舉個例子:重疾險一般要求是初次罹患重疾,如果一個人已患甲狀腺癌,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下投保重疾險,兩年後再次診斷甲狀腺癌。顯然,再次診斷甲狀腺癌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義,也就不符合發生保險事故的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另外,如果發生的保險事故符合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的,就算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是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比如:如果保單合同的責任免除裡有約定「酒後駕駛」,那麼,如果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事故,就算合同成立超過了兩年,也是可以拒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保險事務上講,2年後發生事故,應該是要賠的。條款寫的,保險公司不一定就有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新法實施後的2年,可以申訴!
4樓:齊米妞妞
按你所的,新保險法規定是要賠付的。但是原話不是這個!你可以具體看一下保險法的原文!
5樓:扈凱
新保險法中同條(十六條)還有描述「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新保險法中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對於保險事故要核實是在簽訂合同兩年後發生的還是兩年前發生的,如果兩年後發生的當然要進行賠償,但在兩年內發生的事故且與不如實告知事故有關聯,並且足以影響到承保,那麼保險公司還是會做出拒賠處理,但不會解約(解除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不可抗辯條款是賠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2年 還是要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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