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職期間,非因工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誰能告訴我 謝謝

2021-07-14 20:05:48 字數 318 閱讀 5036

1樓:簡簡單單

1、職工在職期間,非因工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解除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按照勞動法26條規定 可以解除 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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