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全啟律師
1、醫療期滿的合同可以終止,單位也可以提前1個月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以及醫療補助費。
2、僅供參考。
2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在醫療期是不可以辭退的,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4樓:天津郭強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非工傷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邱茉莉能陽
你是指公司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樓:du知道君
單位不能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員工工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能予以辭退嗎?有沒有什麼補償啊?求這方面的專家大神解答!
7樓:匿名使用者
先明確一點,工傷事故的責任承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員工因為自己的過錯,使自己受到傷害,儘管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並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責任。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公司是否能辭退員工二者並不相悖,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應享受的權利,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法律規定職工應承擔的義務。所以,用人單位對違反單位紀律受到處罰並不以是否受到工傷傷害而區別對待。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和生產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三十九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也可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以上事實和規定,該員工工傷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你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即使該員工受工傷,只要醫療期結束,建議其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級別讓其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的同時給予辭退。
如果其拒絕勞動能力鑑定,單位也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個人觀點,供參考。
非工傷醫療期滿,醫療期滿後,勞動合同也到期了,辭退需要補償嗎?
8樓:雪萍楓景
按法律上是可以的(前提:員工可再就業),人情上就有點說不過去!
1、如員工沒有恢復,公司不能辭退員工。
2、員工恢復健康,但喪失再勞動能力,不能辭退。
3、合同簽訂是時間是多久,如果不續簽,也沒有繼續在公司上班,則,可正常解除合同。
4、不管是否工傷,工傷期間,你是公司職員,都包含在你合同期內,你始終是公司的在職職工。
5、工傷,公司按律為你報付相應費用,說明公司在按律盡責,也是視你為在職職工的
6、公司沒有責任承擔員工離職後的經濟補償。
人情方面:人情可大可小,這個,不好說!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主要看這條兩個日期誰先誰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該員工的合同要適當地延長,延長的時間依該員工的工傷醫療期來定。另外除了以下幾種情形,其它形式解除合同均要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1、員工主動離職
2、(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員工被追究形式責任等行為
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行為
所以你們這種情形要支付補償金,且合同還要往後延
不是工傷,受傷期間公司能開除員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退你符合勞動法規定,但是辭退理由明顯與勞動合同法相違背。可以視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補償。標準為一年工齡補償一月工資。。
至於具體是否是工傷,要看交警的責任認定,如果是你的主要責任是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個人申請工傷有效期是一年。
12樓:憶林
上班路上遭遇機動車輛損害你負次要責任以下的屬於工傷,你可以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工傷。
13樓:職場達人於夏夏導師
回答公司不可以辭退受工傷的員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不能辭退受工傷員工。您現在是受過工傷,已經好了。公司以什麼理由辭退?
公司不能無故辭退員工,一定要辭退,需付相應的賠償金。
提問就說公司不景氣,生意不好等藉口
我如沒犯什麼錯誤公司有權不要員工嗎
回答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相應的補償金。
簽有合同,沒有權利。
公司不景氣法律上不認可
提問簽有合同的,現我還在工傷醫療期,公司叫我回家休養因腰骨折了,回家休養公司不拿工資和生活費合法嗎?
回答認定工傷後,申請工傷。
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照常支付工資。你可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要求工傷賠償。
不合法,停職留薪,需要照常支付。
提問現目前九月一號住院**至九月十號出院,腰椎1骨折那還痛可以叫公司安排去醫院檢查吧
工傷認定在**認定,公司交的社保是成都人社,我本人是資陽的,公司在達州
回答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提問出事摔倒時間是八月十一日
回答3、工傷賠償:勞動部門稽核要一個月左右。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大概流程還有需要的資料就是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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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需給補償嗎?
14樓:人人哦哦哦課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職期間,非因工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誰能告訴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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