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法律檔案有哪些

2022-03-20 08:00:16 字數 5338 閱讀 1587

1樓:南霸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2樓:戚廣利

1、《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都是與勞動能力鑑定有關的法律檔案;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標準,與領導能力鑑定不同,達到輕傷、重傷才能構成犯罪。

3樓:宜賓交通事故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傷殘鑑定的一個標準。如果非工傷,就民法通則、人身損害的鑑定標準。因為工傷、交通事故評殘標準不一樣

勞動能力鑑定需要那些資料

4樓:華律網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5樓:淮安浙江人

a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影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影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影印件,稽核原件保留影印件。

二、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鑑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2、智慧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鑑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

1、初次鑑定的費用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鑑定負擔費用。

2、再次鑑定的費用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

如果再次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一致,則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3、複查鑑定的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後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複查鑑定的,申請人同樣需要預先繳納鑑定費用。

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一致,則複查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6樓:於春泳律師

回答(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

工傷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需材料如下:1、工傷決定認定,即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該職工的傷病是否屬於工傷範圍所作的書面決定;2、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即職工發生工傷情形後,到醫療機構進行**的相關資料。以上資料應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在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時提交。

更多1條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完整的病歷材料,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以及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範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

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於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好律師網參考

工傷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9樓:aa微湖來客

一、工傷傷殘評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者受傷的部位和受傷的程度進行綜合評定的,鑑定條件是受工傷的勞動者是有在進行工傷認定以後,等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以後,才能做工傷鑑定;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能力鑑定所需條件是:1、被鑑定人由於非因工緻殘後無法勝任工作的;2、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3、由被鑑定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由用人單位進行申報;4、申報物件為省屬企業、行業單位。

勞動能力鑑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能力鑑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

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

(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雖然因傷、病導致身體衰弱、器官功能障礙或肢體殘廢,但仍能從事一些輕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因傷、病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

對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的知識,並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性規定,是在明確的鑑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鑑定人的病情後做出的。它要求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地做出鑑定,這關係到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優惠政策。

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鑑定步驟和要提供什麼,勞動能力鑑定步驟和要提供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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