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2021-08-25 20:11:01 字數 6026 閱讀 1039

1樓:up向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樓:布靈波

44小時。《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3樓:來素花資嫣

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你所在鞋廠違法勞動法規定。

4樓:宗孝軍雀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最少要休息一天,而且就算是加班,延長的時間最多也不該超過3小時,而且加班超過的時間要按加班工資的有關規定支付給你,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討回你的權利

5樓:繆秀雲千酉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最小休息一天,但到目前為止,沒有幾間廠是完全按勞動法執行的,要你加班四五個鍾只給你打兩到三個加班鐘的廠多的是。不過如果嚴重違法,你也可以打**到勞動局投訴,只要你有證據,相信會得到勞動法的衛護

新勞動法規定一週的工作時間為不超過多少小時?

6樓:up向上

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40個小時!

公司員工每週工作時長法律規定應為多少小時?

10樓:qq的勾k先生

目前實行的是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但如果有生產需要,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兩個時間都是合法的,因此根據單位選擇不同,時間也不同。有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公司員工每週工作時長問題,《勞動法》規定

如下:⒈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⒉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⒊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⒋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與工作時間有關的條款如下: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1、從以上第三十六條款中可以看出,法律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作了很明確的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這是目前很多企業和公司包括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都實行的8小時工作制,你單位也可採用;

2、對於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一概而論,比如有些用人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也作了相關的規定:即平均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3、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按照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實施需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4、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不受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三、對一些特殊工種或崗位企業可以在不違背上述勞動法法律、法規的情形下,根據企業生產實際進行合理地安排工作時間。

13樓:陳豔律師

綜合工時的話,法律上沒有規定一週工作時長,關鍵在於單位申報綜合工時的標準來確定是否超時長工作

14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不超過8小時,超過8小時的算加班,累計工作時間不允許超過44小時。

15樓:樑律師說法

每天上班多少個小時合法?對於這個事,法律早有規定。社會,法律,法制,用人單位,企業,員工,加班。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每天或每週最少工作多少小時?

16樓:木木木子丶李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至於每週工作少一小時是合法的,只要不是超過規定的時間。

雙休日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但至少保證休息一天。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正常加班費是1.5倍,雙休日是2倍,節假日是3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7樓:笑笑

分析如下: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是有規定。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9、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拓展資料: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3、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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