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憲法同時也規定公民的義務,公民要同時遵守履行所規定的義務,才能有享受上述規定的權利。
2樓:利劍s衛士
很多啊,總的有憲法,民事活動的有民法通則,消費的有消費者權益保**,勞動保障的有勞動法,人身傷害保護的有侵權責任法等。涉及各方面的很多
3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憲法唄。就那麼幾條
法律對維護公民的權利起著什麼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保障公民權利正常
行使對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具有以下作用:
2、保障公民權利正常行使,能有效抑制腐敗。要從根本上消除腐敗及“懶政”行為,司法機關必須鼓勵公民大膽地行使監督權和舉報權,同時,要大張旗鼓地宣傳舉報成功的典型案例,賦予人民群眾行使權利以與腐敗行為作鬥爭的勇氣和信心。
3、保障公民權利正常行使,能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在現代法律制度中,權利是法律機體的細胞,是法律大廈的基石,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標。不用規則規制的權利,必將導致每個人都沒有權利。
只有把權利法律化,才能消除令人類社會混亂不堪的自由放縱因素,促進社會的穩定與諧和。
4、保障公民權利正常行使,不僅讓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遵循法制的意識得到強化,更能敦促公務人員履行職守。只要公民能正確地行使權利,既可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更使每個人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包括公務人員的法律職責。
只要公民能正確地行使權利,從而有效地選擇自己的行為,並讓其延伸到更廣泛的政治社會領域,促使整個社會活動既充滿活力,又有必要的約束,從而達到一種有序狀態。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
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5樓:嘆笑一世傾城
從三個層次,五種角度,三種方式來維護公民權利。
一、三個層次:
1、基本人權。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這裡的人權的享有主體應當是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的自然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其他以合法方式居住和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境內的自然人。
2、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具有對抗國家權力的直接法律效力,包括立法機關在內,沒有憲法上的依據,不得隨意剝奪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
3、公民的一般法律權利。憲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障公民的權利。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五個角度:
1、個人直接行使的權利。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通過社會組織形式來行使的權利。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第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3、基於特殊的法律角色可以行使的權利。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4、作為特殊的群體可以享有的權利。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5、以職業身份享有的權利。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三、三種方式:
1、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3、權利平等,不得享有特權。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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