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已二年多,公司沒續簽,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嗎

2021-09-10 19:55:05 字數 560 閱讀 5392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2年多了,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的,勞動者是不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其主張2倍工資的時間已經超過仲裁的一年的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鬆心絃津

不能,已經預設為不定期合同制員工。

3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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