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或者是非法債務等情形的,屬於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
對於「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結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認為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為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是否為共同債務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看其侵權行為有沒有 使家庭受益。
如果其侵權行為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所謂「受益」應是指物質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況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佔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則多不能使家庭受益。
但是,在具體判斷時還是應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 和行為人所處的環境等綜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
被處以罰款,從事犯罪活動被處罰金或被受害人家屬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等。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夫妻一方債務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債務範圍
3樓:阿元
1、夫bai妻一方所欠債務,
du一般情況下,zhi都屬於夫妻共dao同債務,應當夫妻共同專償還。
2、如果屬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一方所欠債務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不需要共同償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怎麼界定夫妻個人債務
4樓:商標註冊服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根據我國目前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不因結婚行為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離婚時尚未還清的婚前個人債務仍由負債方獨自償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與婚姻家庭生活無關的非正常開支而借款產生的債務。比如一方欠下的賭債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獨自為生產經營所欠下的債務,同時生產經營的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欠下的債務。比如未經配偶同意而為資助老家兄弟購買或建設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債務。
對於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上述債務,法院一般都會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然而,在實踐中有的負債人卻千方百計地要把這種債務做成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個人債務認定的情形有: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一方的婚前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債務,財產是另一方的名字,法院可以算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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