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判了緩刑現在刑期已滿再犯罪是不是累犯

2022-01-02 11:49:21 字數 6215 閱讀 6827

1樓:個性拽

不是累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不是執行刑罰,是一種考察制度,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也就是說,原判決刑罰沒有執行。那何來的刑罰執行完畢一說,也就不符合累犯的前提條件。

所以緩刑考驗期滿後在犯罪的,不是累犯。

2樓:瀛成鄒律師

雖然不是累犯,但是法院判刑時還是會酌情考慮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以前的刑罰未執行。所以不屬於前罪受過有期的處罰。因此不構成累犯。

4樓:匿名使用者

要在刑期滿後,5年以內不在犯罪,就不是累犯。

在5年內重新犯罪就按累犯給你量刑。

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兩罪累犯如何計算刑期

5樓:風雨交加

五年內犯法屬於累犯從重處罰、緩刑不算、

緩刑期又犯罪是累犯嗎? 40

6樓:法幫網

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

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2.

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間,則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的,所以在緩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另外,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立即收押,並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

8樓:戚廣利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9樓:廣州市王律師

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而緩刑期滿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存在執行期滿的問題,所以緩刑期滿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險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 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累犯是不適用緩刑的。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期滿,再涉嫌刑事犯罪,符合累犯相關法律規定的,屬於累犯,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12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法的規定,累犯的前罪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緩刑,因此緩刑期間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13樓:麥小沐

緩刑期間又犯罪的話,處理方式是撤銷緩刑判決,將新罪和原先的判決合併執行,數罪併罰。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因故意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當構成累犯。

所以累犯不可以緩刑。

因為我國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

15樓:完美人生

不是累犯,但需要同前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了!

16樓:戚廣利

緩刑期滿再犯罪不屬於累犯。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17樓:喜歡就要愛護

不是累犯,他的前一處罰沒有執行完畢,故不是累犯。但是屬於數罪併罰的情況之一,他要將原判刑期和新犯案件的刑罰合併執行。

累犯是指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有期徒刑5年內,無期徒刑或死緩10年後,叛國罪終身)又犯應被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人員。

18樓:小國之民

不是。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也就是說,是要執行完畢原先的刑罰,比如原先判三緩四,四年緩刑期滿,一定時間內再犯新罪,屬於累犯。緩刑期間又犯罪的話,處理方式是撤銷緩刑判決,將新罪和原先的判決合併執行,數罪併罰。

我想問一下,第一次犯法判刑,刑滿釋放,第二次犯法,會加重刑期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構成累犯,則應當從重處罰。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判刑2年,緩刑3年是什麼意思?

20樓:華律網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判刑一年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意思。緩刑兩年: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處罰結果兩年內暫不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兩年內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在兩年內沒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1樓:

判兩年有期徒刑,有三年的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或者違反規定,考驗期滿了就不用執行兩年有期徒刑。如果在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就撤銷緩刑,立即執行兩年有期徒刑。

考驗期內是不用坐牢的。

依據《刑法》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擴充套件資料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適用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22樓:王利娟律師

回答一、調查評估的內容包括:(一)擬適用社群矯正人員的基本情況;(二)擬適用社群矯正人員在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和社會上的關係及表現情況;(三)擬適用社群矯正人員在監獄、看守所表現情況;(四)擬適用社群矯正人員所在社群群眾和單位職工對其的評價和反映;(五)受害人的意見;

(六)原辦案機關意見;(七)擬禁止的事項。

二、調查評估的程式與方式

1、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委託機關社會調查評估函後,應及時通知該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鄉鎮(街道)司法所開展調查評估工作,接受調查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

2、司法所接到通知後,應指派專職工作人員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有關單位、家庭、學校、原辦案機關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3、調查評估結束後,司法所要認真研究,提出能否適用社群矯正的意見和建議,並起草調查評估報告,經司法所長稽核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4、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須認真審閱調查評估報告,對調查評估報告有疑點的要指派工作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評估意見審定後,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於3日內提交委託調查評估機關。

5、人民法院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後,應及時審閱。並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宣讀、質詢。必要時應通知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詢問,以決定是否採納調查評估意見。

訴訟參與人對調查評估意見提出質疑的,由法庭審查並決定是否對調查評估意見進行復核或者採納調查評估意見。

6、人民法院在**審理前須對調查評估意見核實的,應通知負責調查評估意見的司法所負責人蔘加,必要時通知被害人的家屬或被告人所在單位負責人蔘加。

就是說你不用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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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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