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2022-01-04 09:09:05 字數 1129 閱讀 9020

1樓:愛喝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

2樓:山人老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1)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2)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在這種情形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於最後一個條件,有爭議。

3樓:

你只能得到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務派遣時的8年工齡應當在8年中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時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你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是現在已經有三年了,超過了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無法再向勞務派遣公司主張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前面8年你的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是你現在上班的單位),後面3年你的用人單位是你現在上班的單位也就是原先的用工單位,這是兩家用人單位,在涉及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經濟補償金時的工齡都不累計,所以你現在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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