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老房
勞動糾紛你可以向企業工會組織首先提出申請,要求調解處理處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要求處理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春樹說法
我跟我的公司發生了糾紛,該從哪方面解決呢?
3樓:帥氣的小宇宙
處理勞動爭議所遵循的立法原則不外兩種:一是自願原則,二是強制原則。
根據自願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於**的特徵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達成;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這就形成了「裁審自擇」、「裁審分軌」的雙軌體制。
根據強制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與**的聯絡較多,**常常從中起主要作用;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無須協商均可依據法律規定交付仲裁解決爭議;仲裁人員由仲裁機構指定。在強制原則下有的國家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有的國家則規定對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形成「裁審銜接」的單軌體制。
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4樓:執筆疾書
勞動糾紛,先安撫,然後多溝通。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5樓:華律網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第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6樓:儒德律師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給公司以拖欠工資傳送解除通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9月,曾某到北京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工作,雙方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10月至12月曾某因病休假。那時公司比較忙,希望曾某少請一段時間病假。
曾某拿出醫生開出的病休證明,拒絕早回公司工作,公司經理一氣之下以曾某曠工為由解除了與曾某的勞動關係。曾某很不服,他認為自己確實是身體有病才請的病假,再說還有醫生的證明,公司居然因此說自己是曠工,還解除了勞動合同。他越想越生氣,就找到公司要求給個說法。
那麼發生勞動爭議後該怎麼辦呢?
律師答疑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按照以下程式解決: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後,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並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可依據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勞動爭議的調解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調解協議也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爭議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的申訴書,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
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前撤訴,但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仲裁委員會仍可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4日前將**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制作仲裁裁決書。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傳送裁決書。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8樓:法律快車
一、維權途徑之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維權途徑之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三、維權途徑之三: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四、維權途徑之四: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六、維權途徑之六:信訪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信訪部門反映。
9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一,如果你有書面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那麼你可以適用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如果沒有書面證據證明,你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你要解除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二,以上是法理分析,但是,我的法律意見是不要寫書面的辭職信,而是爭取讓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你可以口頭辭職,然後騙取用人單位的書面解職通知。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提出解約的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提前提出解約的不僅無法獲得經濟賠償金還可能賠償違約金或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所以,這裡的關鍵就是誰先出具書面解約的檔案,口頭辭職或解約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沒有證據力。因此,我在大二學習勞動法的時候,勞動法的老師(也是兼職律師)告訴我們,她的學生如果先寫辭職信就不是她的學生。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按工作時間計算,一年一個月收入,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比如:你工作了3年半,那麼你的經濟補償金是4個月的收入。
四,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辦理社保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般是當地的勞動監察區大隊或市支隊或省總隊),在向勞動與保障局投訴未果後,可以在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再提前民事訴訟。注意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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