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應該有吧, 如果簽訂了正式合同, 而無特殊原因而解僱的話, 應該得到補償
2樓:素面朝天妞
沒有籤合同,而且是在試用期被解僱是沒有賠償的
3樓:車朋中心
籤的3年合同 試用期6個月是違法的。第四月起,公司應給你轉正工資。沒給就要求補發。
公司解僱你,要給你一月工資作代通金,還要賠償你半個月工資。
4樓:梅子不能吃
公司沒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被解僱,按照法律規定,是拿不到賠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泉州律師服務
沒和你簽訂正式合同,又籤3年合同?都是合同的。
賠一個月工資。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被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6樓:
你們所簽訂的三方協議書不應屬於勞動合同,因為只是將來公司錄用你的意思表示,沒有相關的勞動合同核心條款。由於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雙方之間應視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當然關於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由於試用期的約定無效,公司應按照相同崗位正式員工的工資標準為你發放工資,而不是所謂的試用期工資。
因此,你可以向公司索要如下賠償:1、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按一個月工資計算)。2、從你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至實際離職日起支付給你雙倍工資。
3、公司拖欠你工資的差額部分(為正式工資減去試用期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7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8樓:80製造
完全沒什麼好賠償的? 本來就是試用期嘛,不滿意就不繼續聘用,支付你試用期的工資就ok啦。
況且沒有籤合同,公司沒有任何義務責任。更別提五險一金了
9樓:買慕桖雅
東莞徐律師說得對。一樓的說法不對。
10樓:士桖楓
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在公司上班一個月,公司沒有給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辭退,我能拿到補償嗎?
11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如果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公司還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能拿到雙倍工資的補償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上班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zhou律師
如果單位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你,那就合法。支付給你應得的報酬即可,沒有補償金。單位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你訂立勞動合同。
14樓:
是試用期 不是正式簽了合同的 雙向選擇 合法合理的 不能得到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打擊你,真夠嗆
你再查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吧,尤其以你不合格為由,這個真的很難仲裁
16樓:
我只是社會保障專業的學生,為你簡單講下我的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我認為任何雙方確立勞動關係的活動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所謂的試用期應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因此公司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失,違反了《勞動法》。
1.您為公司工作一個月,是否確立了勞動關係,例如是否有上班證件、證明你為公司效力過的具體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為公司提供了何種具體的勞動以及你參與了公司的日常運作,確定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2.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自身損失情況提出要求賠償。
超過試用期三個月,公司沒和我籤勞動合同,公司要辭退我,能否要求三個月工資做賠償?
17樓:民商法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解僱你的應該予以賠償。
工作未籤勞動合同,試用期一個月,可第二個月被辭退,是否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18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隨時解除不等於隨便解除。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試用期結束後,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正式員工嗎?
如果試用期結束後,沒有簽訂正式合同算正式員工嗎?首先,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籤試用期合同是違反 勞動法 的。依據 勞動法 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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