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綜合工時制,每月超過了加班36小時,超出的小時如何計算加班費

2022-01-06 06:07:00 字數 4727 閱讀 4067

1樓:

你現在還不能說你單位違法,如果你們單位按照一年作為一個週期的話,那麼你現在還沒辦法證明你們單位就一定會超過總的工作時間.

如果將來真的是超過綜合工作時間的話,視為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按照工資的150%支付.

補充: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法第41條和44條.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1.5倍計算,法定假日3倍。

3樓:北凌簡蘊涵

你得去貴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資訊,貴公司的綜合記時制的週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所申請的週期來執行。如按季度。

那麼在當季度多出來的時間如不能在當季度進行調休,那麼應當按照不低於1.5倍的正常工資進行支付加班費。按月21.

75天的工作時間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如果每月超過了加班36小時,由於沒有對超過部分進行規定,就按延長工作時間規定進行處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中有這樣的規定每月加班累計不能超過36小時!!如果超過了36小時怎麼辦~那超出來的時間怎麼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每天8小時,第周36小時,每週最少休一天,要是特殊情況,可以加班,每天可以加班1-2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44小時,按1.5倍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資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的為21.16天,實行每週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綜合結算工時月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合不合法。如當月加班時間超出36小時該如何計算工資

9樓:上海張燁律師

1.月工資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話當然是不合法的,這與企業是否實行綜合工時制沒有關係。

2.企業是否實行綜合工時制並不是企業自己說了算,必須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才可實行;若沒有通過審批,則不能實行。

3.在綜合工時制下,企業仍然要向勞動者支付超時工作的加班費。綜合工時制的含義只是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別來靈活安排員工的作息時間,如可以安排員工在晚上上班;但工作時間的總長度是固定的,如果超過,那麼對超時部分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如按照現行的工時制度,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83天,那麼每月的工作總時間為167小時。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每月工作的時間超過167小時的話,即使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超出的部分也應當按照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4.一般而言,加班工資應當隨其他工資按月向勞動者方法,很少有按年發放的做法。

5.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如超出,是違反《勞動法》第41條明文規定的。

10樓:赫拉丁

看你們公司有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備案使用綜合工時制咯

綜合工時對加班放的比較寬,如果不出意外可能沒有加班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綜合結算工時月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不合法!

綜合工時制,工時中既有法定節假日 又超工時 怎麼計算加班費

12樓:陽光的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回覆》五、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答: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結合你描述的事實可以確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超工時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13樓:moon河漾琴心

綜合工時制計算加班費的方法如下:

1、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2、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綜合工時制適用範圍: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14樓:

無論是否超時,法定節假日上班就屬於加班,單位應當支付3倍加班工資。超時(超過標準工時制的標準工時)裡面,去掉法定節假日的3倍工資以外,其它超時按照1.5倍計算基本工資。

綜合工時制不存在2倍加班工資的說法,只有1.5倍和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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