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仉利
勞動法規定,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單位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你要注意一下你是否滿足以上的條件,如果不滿足建議你不要個人辭職,最好等著單位提出終止合同,這樣你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金領完,差不多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了,當然,前提是滿足領取失業金和養老金的條件。
2樓:趙彬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稍等一下哦,我這邊幫您查詢一下,會盡快給您答覆,還麻煩您多等我一下。
可以辭退。但要有合法的理由,違法辭退需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賠償標準是什麼?是我現在的工資?
回答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我沒有任何違規行為,只是年齡大了(57),在單位工作22年了,公司想辭退我,該如何賠償,請直接回答。
回答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勞動仲裁。
麻煩你看一下我的回覆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應該是22×2×我本人的現有工資,是這樣的嗎?
回答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提問請直接回復
回答不是
額外支付的
提問工資是指我本人現有工資,還是本地平均工資的3倍?
回答兩倍哦
提問我是指工資標準,請直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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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3樓:帥氣的小宇宙
只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
1、公司的這種意見不違法。這種情況應當屬於待崗,並不屬於解除合同。
2、《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的,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
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5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請稍等。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個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除非是員工自己要求解除合同的。單位不可以和員工提起解除合同的
提問在單位工作十年,距法定退休還有三年十個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回答如果是自己要解除的話是可以的,但是單位不可以主動和員工解除的
是違反勞動法的
提問從事司機行業
回答一樣的
如果是自己要解除的話是可以的,但是單位不可以主動和員工解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
提問是外聘人員,也一樣嗎?
回答一樣的
提問法律規定不是要十五年嗎?
回答現在當事人是隻滿了10年的嗎?那如果單位提起解除合同的話,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支付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問是指到手工資,還是基本工資?
回答到手工資的
提問包括加班費在內?
回答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是的哦更多23條
6樓: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的,也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0歲,女幹部55歲
8樓:紫雲飛
可以解除,但需要賠償。
在本單位位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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