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由此分解出三個標準:1、權,即獨立的擁有並行使行政權力;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採取行政行為;3、責,承擔由其採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複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
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1、 **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
b,***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直屬單位分為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智慧財產權局等,直屬事業機構,總共有30多個,但是隻有幾個根據法律授權或***授權的,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考試中常考的是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特設機構只有一個,就是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
d,***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國家糧食局,問他屬於哪個部門?他就是一個部管局,有***下屬的農業部來管理,類似的還有中醫藥管理局,屬於衛生局管理,外匯管理局,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他們都不直接屬於***,而屬於***下屬的一個組成部門。
e,經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智慧財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去年議事協調機構考到了學位委員會,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根據學位條例的授權,這裡注意學位條例是法律,雖然他不叫做什麼什麼法,同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他們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麼法,這樣的法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注意這兩個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
b,縣以上**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裡與**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裡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沒有工作部門。
c,三種派出機關,具有準**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或市轄區人民**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經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組織和個人,非**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被授權的事業單位。
c,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被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裡必須是授權,僅僅委託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二、**與地方行政機關與機構
這裡要注意的是***組成部門(部委行署)的設增減並須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其他部門和機構的設增減並,可以由***自主決定。地方人民**的設增減並要報上一級**批准,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派出機關的設立,省級**設地區行署須經***批准,縣級**設區公所須經省批准,市轄區或縣級市設街道辦事處須經上一級**批准。
三、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區別
1、物件不同,行政授權的物件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物件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
2樓:
現在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而不是公安部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用人單位資格和民事主體資格區別
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與民事主體資格之間的區別和聯絡 1 定義。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指以勞動關係的特殊性決定而由法律創制的資格。民事主體資格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民事活動或藉助他人的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係 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 承擔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2 區別。第一,法律設立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主要目的,在...
行政組織和行政主體的區別,行政法主體和行政主體有什麼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係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係的參加者,是行政關係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係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 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係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
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關係是什麼,請簡述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的關係
行政機關是個明確的行政法律概念 行政主體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在學術和理論研究中廣泛使用。理論上的行政主體包括 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兩個概念的關係極為密切。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一種,也是行政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在行政主體中,法律 法規授權的組織只佔較小的比重,國家基本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