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主體的種類,行政執法類別有哪些?

2021-09-21 00:07:15 字數 5614 閱讀 446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

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一類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行政執法類別有哪些?

2樓:土流集團

(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

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範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範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

區分羈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義,在於區分行政執法行為的違法與不當。即是說,當事人對屬於羈束裁量的行為不服屬行政執法是否違法的問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的行為不服,則屬於行政執法是否「適當」(或是否顯失公正)的問題,除行政處罰外,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問題。

(二)依職權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依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採取執法行為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可以不依相對一方申請,依照法定職權主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稅務機關收稅的行為;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相對一方提出申請之後才能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如頒發駕駛執照、進行結婚登記等行為。

區分依職權和依申請行為的意義則在於,不依法定職權主動執法將構成行政失職;而對依申請的執法行為,只要當事人不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並無責任,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才構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三)需受領與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否需相對方受領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必須經相對一方受領方能生效。受領是指相對一方確實得知行政機關採取某一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受領不等於通知,也不等於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

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無須相對一方受領,只要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執法行為。

對需受領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如果未按法定程式使相對一方受領,將是無效的行為。

(四)單方性的與雙方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機關需徵得相對一方同意的雙方意思表示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行政執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些必須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這就是行政合同,或稱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執法行為。

3樓:未來大空奕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

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種類

包括警告;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

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

社會公共利益

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

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

安置、撫卹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鑑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

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

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係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鑑證。如行政鑑定等。

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

(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汙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汙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

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

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

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

9、行政獎勵:

國家行政機關

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上予以褒獎、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的概念 (一)法律要件 申請撤案是當事人的程式權利,但申請人撤案申請權的行使將會對對方當事人乃至仲裁程式產生影響,因而當事人的撤回申請須經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程式性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才應予准許。 1.主體條件:

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有權的人[更多]

衛生行政執法主體是什麼

4樓:秋天的貓活寶

各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縣級、地級行政區是衛生局;省級是衛生廳;全國是衛生部

衛生行政執法主體是

5樓:小西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並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具備下述條件:

(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執法主體,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

儘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範圍。行政執法主體的職責範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範圍。

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絡,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別,自成一體。

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執法都只能在法定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程度的越權都會導致該行為無效。實踐中也有一些部門之間的職責範圍互有交叉,但這種現象往往是一種機制轉換過程中的暫時現象,或者說是一種有待於改革的現象。

職責範圍不明確、不具體往往會造成執法上的混亂,妨礙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職責範圍內,相關的執法主體也必須確定主次,分清責任,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以上四項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四項條件。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主體自身作出的活動。

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其他機關的執法權不能予以委託,委託機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被委託組織承擔。通過委託,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由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其本身又不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執法主體的某些特定權利。

被委託組織執法權的行使要受到委託機關的某些限制,委託機關因要承擔被委託機關的執法責任,故而有權對被委託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主要權利

(1)職務身份保障權。職務身份保障權是指行政執法人員經有關國家機關選舉或任命擔任某一職務後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一經合法選任後,非經選任機關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式,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罷免、撤消其職務。

(2)履行職務權。行政執法人員經合法任命,獲得一定的職務後,就享有該職務所附帶的權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行使相應的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剝奪。

履行職務權主要包括:①調查權。即為履行職務而詢問相對人或其他人員以及查詢、調閱有關材料和資料的權力。

②取證權。即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證言、證據並予以查實的權力。③決定權或執行決定權。

即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作出某種決定或根據本機關的決定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3)經濟保障權。即行政執法人員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資、退休金、撫卹金等經濟利益的權利。工資、退休金等都是國家依法提供給行政執法人員的經濟利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隨意增減或取消。

如果因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犯罪而必須予以減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經濟利益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式。

(4)申訴權。行政執法人員如遭不公正處理或誣陷、打擊報復時,有權依法定程式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

主要義務

(1)依法履行職務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有權從事執法活動,這是由其隸屬行政執法機關所決定的。但是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從事執法活動,決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如果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就會影響其執法活動的公正性,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服從命令的義務。行政執法人員隸屬於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服從行政首長或在行政首長主持下由領導集體作出的決定或命令。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是行政執法機關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是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3)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

(4)遵守社會公德和執行紀律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不收禮,保持公正廉潔的執法作風,其次是要尊重相對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權,不張揚相對人的隱私,做到文明執法。此外,還要嚴格執行本機關的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有事請假,不做本機關禁止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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