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這情況屬於個人財產。
理由: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僅你一人名字,認定為婚前 你父母的贈與;房產證還沒辦理之前就拆遷,回補房仍為原房屋置換而來的,其性質不變,仍然是你父母贈與的結果。
因此,回補房屋辦理產權證,肯定也是你一個人的姓名(拆遷回補房要求前後一致),產權性質應追溯到最初取得房屋的原因(父母贈與),因此,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精神,應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假如離婚,你老婆無權主張分割。
2樓:世把
只要能夠證明是你父母出的錢及房產證上是你個人的名字,這個就屬於你的個人的財產的。
3樓:王元頁
你拆遷協議是在婚前籤的,買房錢也是你父母出的,房產證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就是你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後有夫妻還貸款,女方還貸部分以及增值 部分有要求補償的權利。
4樓:羅文明律師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規定,該套房屋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你享有所有權。如果以後房產證辦下來了,(房產證上的名字只有我一個人),鬧到離婚那個地步,房屋的產權依然是你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樓:綠絲
國家最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你的情況符合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應屬你個人的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女方無權分割。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請懂得法律或者有過類似經歷的朋友幫助我解答一下~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樓上說的7年是老法裡的,現在不在施行。你們住的房子房產證是誰的?
如果是你母親的,那和他沒任何的關係,不需支付。如果是你的名字,你可以舉證,說是你母親贈與你個人的財產,就不是你們婚內的共同財產,同樣不用和他分割。(話是這麼說,實際操作有點難度)
8樓:大騷王山而
你可以證明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才是共同財產,房子是你母親家的,不管是你母親在世還是不在世,你丈夫都沒權分得財產,至於說經濟賠償,如果不是你單方面的過錯的話(例如出軌)也是不用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1、「這兩套房子究竟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具體情況:
(1)現在這2套房的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還是你父或母的名字?如果仍然是你父母的名字:這房是你父母的財產,不僅是他,你也沒有一點兒份兒。
他想在離婚時分這房、或是向你要補償,是在作夢!
(2)但是,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就是你父母將這2套房贈與了你:而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四項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如果贈與人沒有明確說明只贈與夫或妻一方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2套房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現在離婚:你或者分他一半房產、或者補償他一半錢,慘了!
但如果你父母明確說明這2套房只贈與你一人:這2套房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你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他無權分也無權要補償。
2、「法院是否會判決我要支付什麼經濟損失給他呢?」:是否會讓你支付他經濟補償,要看房產證的登記情況。
如果是你的名字:如果有你父母明確表明這2套房只贈與你一人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你一人的財產,離婚時你也可以不分給他房、也不給他補償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的拆補政策不一樣的,這種案件我做過,離婚時主要看動遷安置時你丈夫有沒有被安置的資格,如果有的話不論產權證上有沒有他的名字都要算他一份。還有就是你本人是不是安置物件,如果本來老房有你的名字,安置後應當屬於你個人財產
12樓:阿文
婚前的財產各是各的。
13樓:毓瑩格格
以結婚為分界,婚前財產一律不得進行分割,各屬各人;婚後的財產,如果是傷殘補助或者是退伍費什麼的,也是個人所有其他的都可以進行分割!
你母親家的,問題是現在你父母還在不在世?如果在世,連你都沒份,因為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如果你父母不在了,你繼承到的那部分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繼承所得也是個人的
不過依我說,換我是你,我寧願花25萬的代價,扔掉這樣一個沒素質的丈夫:要離就威脅你\敲詐你.
同時,既然沒感情了,再怎麼有素質也不能要了!25萬換個自由身,值!
經濟損失,這是以"損失"為前提的!你損失他什麼了?我認為,不但不是你賠,相反,如果你們有孩子,孩子通常會判給你,他得付扶養費.
並且你離婚後如果生活困難,甚至他都有補助的義務.具體條文不記得了,去查下婚姻法
離婚問題,房產分割.知道的進來看下,謝謝
14樓:健身**很簡單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於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麼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後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麼該房屋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於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於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婚後用於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並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採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歸屬問題,關於離婚後房產的歸屬問題。
你們在購買房屋之前有沒有做財產公證?如果沒有的話這個房子屬於你老婆單獨所有的婚前財產!自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已經不存在結婚幾年後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個人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
關於離婚房產歸屬問題,法律人士進
杜麗圓 你好,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
關於借條和收條的問題?請懂法的朋友幫個忙,謝謝
第一,如果該房子相關權利證照上是你母親,而且你們之前也沒有約定該房產歸你所有,那麼該房產歸你母親所有,你無法阻止你母親處分自己的財產。第二,關於收條和欠條的問題,如果你給你母親錢如你所說不想讓她返還,那麼屬於贈與,你不能主張返還了,追究收條和欠條沒有意義。如果你現在不主張贈與,要求返還,而你和你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