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款合同與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2022-02-17 20:35:56 字數 4292 閱讀 234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本案中有主合同,就是a與b之間的借款合同。從合同就是b與c之間的抵押擔保合同。二,焦點就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

首先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首先,依題意易知a、b都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其次,他們雙方是在合意下訂立的合同。

再次,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後,b履行了合同借款義務。而a在還款期限內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同理b與c之間的擔保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這是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在a不能還款時c應承擔擔保責任。

三,法條:合同法:9,10,32,44條;物權法:

172,173,177,179,180,185,188。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描述看,這個事件分成二個部分,一個是借款,一個是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並無任何爭議。關鍵在於抵押合同,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應當到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並在登記後生效。

所以,最關鍵的因素就是,你們的抵押合同有沒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並領取了「房地產他項證」,如果登記了,那麼,很明確,在a沒有還款能力時,完全可以通過法院要求執行對c的房子的抵押權。

3樓:

1.爭議就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

2.用物權法,擔保法 相關條款來解釋

民間借款合同,並註明由房產抵押,但沒有經過房管所登記,那樣的抵押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4樓:稀硝酸

抵押合同無效,因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未經過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抵押物登記機關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於抵押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的禁止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檔案或者其影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動產或不動產做抵押物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須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抵押合同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而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一定要到交易中心做抵押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去辦理委託,在行現在沒法了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消抵押權?

9樓:匿名使用者

為購房而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屬兩個獨立的合同,不存在主從關係,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不影響借款擔保合同的效力及由此設立的抵押權之效力

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是否需要登記或公證才有效?

10樓:小肥肥

需要登記,但是不需要公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規避風險:到公證處做房屋抵押協議、借款協議、委託賣房協議公證,然後雙方到房屋交易大廳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拿著借款協議、賣房委託書、房產證就基本沒問題了。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之佔有而為債權設定的擔保。商務活動中,抵押擔保交易流通頻繁,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不乏其數。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範風險效益的抵押擔保合同顯得尤為重要。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1、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②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③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

④抵押財產的價值;

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⑥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⑦違約責任;

⑧爭議解決方式;

⑨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⑩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項可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抵押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才出現。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

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

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①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債權人免除債務;

④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11樓:健身**很簡單

憑房屋抵押主合同,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法定共有人親自到場,在屬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取得《房屋他項權證書》。

根據《物權法》以及《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主債權合同沒有必要經過公證。

12樓:匿名使用者

到公證處做房屋抵押協議、借款協議、委託賣房協議公證,然後雙方到房屋交易大廳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您拿著借款協議、賣房委託書、房產證就基本沒問題了。但還是有個風險在裡面,就是您的朋友欠債太多,被人起訴,法院對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那就很難辦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借款協議有效;房子抵押無效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嗎?

14樓:華律網

房屋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佔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1、房屋抵押合同是以房屋作為標的物的抵押合同,其抵押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房屋為房屋所有人或原使用人佔有和使用;2、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房屋抵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到房管部門為理抵押登記手續;3、房屋抵押合同是一個從合同,是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而設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其從合同也不存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4、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所有人不能出租、轉讓該房屋;5、房屋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6、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種經登記即生效的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普通的為清償債務而設立的抵押,一種是房地產按揭。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根據你們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本身來分析,本身是可以通過抵押房屋來借款的,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如果你們的協議內容合法有效,可以被法院認可。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滯納金的問題,房屋租賃合同滯納金問題

沒辦法了,你是違約了,合同是籤兩年的肯定要按合同辦事情才對,不然就是違約的,我再跟你分析為什麼有帶納金他是這樣算出來的,你剛開始叫交了半年的對不對,所以說你只租了一年但你要交一年半的租金才對,是不是,要不你提前半年才給他說才行對吧,你的是半年才給一產次租金,所以說你現在也不要什麼發票了,人家不給錢你...

物權法中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關係

依 買賣不破租賃 的原則,租賃關係在先,當然可以對抗抵押權,不管抵押權是否登記。一 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90條 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二 解釋 本條是關於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問題,房屋租賃合同問題?

對不起,你很難維權 合同一年一簽就代表兩份合同可以有不一樣的條款,也就是兩份不同履約協議,只不過是你沒有認真閱讀而已 合同內既然對方新增了承租方不得轉讓的條款,那麼有沒有明確是租賃期內不得轉讓還是租賃期滿後不得轉讓?哎!太晚了,如果有需要我明天答覆你!抱歉 比較複雜!一兩句話說不清楚。承租戶永遠是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