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關係

2021-09-07 11:49:54 字數 3144 閱讀 7714

1樓:南樹桃依丷

依「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關係在先,當然可以對抗抵押權,不管抵押權是否登記。

一、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90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二、【解釋】本條是關於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的規定。

以房屋等財產抵押的,在設定抵押權前,有時該財產上已存在租賃法律關係。比如甲將房屋抵押給乙前,已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使用。這種事先存在的租賃關係是否繼續有效呢?

從理論上講,財產租賃屬於債權的範疇,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財產所有權人將已出租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的同時,承租人的租賃權即歸於消滅。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但不能向出租財產的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因為承租人與買受人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保護承租人尤其是不動產承租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現代各國民法都逐漸採取了增強租賃權效力的做法,將「買賣擊破租賃」規則轉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即租賃關係成立後,即使出租人將出租物轉賣給第三人,該原已存在的租賃關係仍對買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租賃權,受讓人取得的是一項有租賃權負擔的財產所有權。我國擔保法和合同法也採取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擔保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因實現抵押權而將抵押財產轉讓時,抵押人與承租人之間原有的租賃關係不當然終止,承租人可以繼續享有租賃權。

物權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抵押人可以將出租的財產抵押,也經常發生將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情形,但我國擔保法對此情形卻沒有規定。一種意見認為,由於抵押權成立在先,其當然優先於租賃權,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抵押實現時租賃權應終止。另一種意見認為,只有在租賃權的存在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時,抵押權才能對抗租賃權,否則抵押權實現時租賃權不消滅。

立法時經對上述意見研究,物權法在本條規定了「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

第一,如果將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財產出租,實現抵押權後,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繼續承租抵押的房屋。

這樣規定的理由主要是:抵押財產辦理了登記的,承租人可以從抵押財產登記中查詢租賃財產的物上負擔情況,既然明知承租的財產有物上負擔,就應當承擔因實現抵押權而帶來的風險。否則,財產抵押後出租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抵押權的效力就會打折扣,就會變得不確定,也會因此失去設立的意義。

第二,如果將沒有辦理登記的抵押財產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財產已抵押的情況,抵押權就不能對抗租賃權,仍應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特別由第二點可推知,租賃權可以對抗先期未登記的抵押權。而在物權上的抵押權設立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依「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關係在先,當然可以對抗其後設立的抵押權,且不管抵押權是否登記。

2樓:杜柏飛律師

通常抵押合同自合同各方簽訂時生效,但如果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辦理抵押登記完成時生效;另外,抵押登記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作用。

3樓:振鷺欲飛

空白磁帶 你好:

1、抵押權是否以抵押合同簽訂生效?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登記是法律要求的要件,那麼應當以登記為準。不是抵押合同的登記,而是標的物的登記。

2、動產質押是否以質押物轉移生效?這個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權利人設立質權的同時,受質人和出質人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標的物由出質人繼續使用的,質押合同也可以生效。只轉移質押物未簽訂質押合同是否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事很難說的清楚,因為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所以要針對案情具體分析。

3、權利質押是否以簽訂質押合同生效?還是不可一概而論,要看是否以登記為法律形式要件,如股權質押就必須到工商局進行登記才能生效(物權法生效之後必須這樣做)不辦理質押登記是否有效?如股權質押就必須經過工商局進行登記(還是物權法生效之後必須這樣做)

物權法與擔保法中抵押權制度之比較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將( )作為抵押物的,其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為什麼不是c

解答:關於物權法中181條187條和188條就能很容易的作出此題。請仔細閱讀: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bc 的性質區別: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不動產抵押權需要登記才能設立。

希望您能採納

5樓:上海李慧律師

bde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6樓:放人過來

請注意,正確答案應該是b、e。

因為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的只有不動產,而d模板當然是動產,所以是錯誤的。正確答案是b和e。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下面朋友提供的法律條文,很明顯答案是abe,為什麼你們都選得不是abe,求解釋,是我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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