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原告在法庭上說假話我又沒有證據法院會怎樣

2022-02-21 22:09:38 字數 3754 閱讀 6499

1樓:阿元

當事人說的話屬於陳述,是證據的一種,法院會根據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不一定會採納。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2樓:陳律師

1.證據很重要,你有法庭辯論的權利,與之對應的是,你負有舉證的責任。

2.原告在法庭上說假話,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他也負有舉證的責任。如果是假話,那要證明這個假話,就要提供偽證。

3.你的對策:

(1)如果原告不能提出證據,那法官也不會相信他說的。

(2)如果原告提出了偽證,那你就要以證據來反駁這個偽證。反駁成功的標準是不能讓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只要存在合理的懷疑,那他就不能說是成功了。

4.盡力去找證據,相信法律和法官是公正的。

我是原告,被告如果在法庭上做偽證我怎麼辦

3樓:

給出證據證明對方作偽證。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充套件資料

強迫他人作偽證可追究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樓:候雅愛

他是被告,所以應該是你們原告律師要找到證據證明他說謊,這樣就更可以讓他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也可以說明他做賊心虛。。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對方提出的證言或證據有疑問,可以當庭提出質疑,並要求其做出相應的解釋,或者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證人來證明對方所提供的證言或證據不真實。

6樓:

現在社會就這樣,你找到證據了,他罪加一等,找不到,偽證就是真的

原告或者被告在法庭上沒說真話怎麼處理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蒐集證據,向法院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樓:上海領秀律所

法庭上作假證,處罰視程式不同而定。刑事程式中,當然構成犯罪;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不會構成犯罪,一般給予罰款、拘留等措施。

9樓:黃老倔

民事案件是不存在偽證罪的

10樓:

不算是偽證應該沒什麼罪

原告起訴狀沒有證據,只有口訴,而被告證據齊全反駁原告,原告庭審中沒有說話,是否就預設了,法官會怎樣

11樓:獨愛悔亭

法院判決都是依據證據來做事實認定,從而做出判決,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主張,沒有任何的證據作證,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被告提供的證據齊全,合法且證明力強,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麼正常來說,法院會判原告敗訴,被告勝。

綜上所述,如果原告起訴狀沒有證據且原告庭審中沒有說話,以及提交新的證據,而被告提供的證據齊全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麼法官正常會判原告敗訴,被告勝訴。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定義: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國法律對證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12樓:kingkong桃

會判原告敗訴。法庭上只講證據,原告沒證據,被告有證據,那只有原告敗訴的結果。至於原告庭審中沒有說話,那可以認為是原告無力反駁,就算要反駁,也得拿出證據。

沒有證據,口說無憑,法院不會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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