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法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給我舉個例子 謝謝

2022-02-28 12:36:14 字數 3755 閱讀 2255

1樓:兔丞飛

通常,獨立權利要求由二部分構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

前序部分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以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一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當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其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

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從屬權利要求也應當由二部分構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徵部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發明是否屬於個人為履行其職務而產生的成果,可以將發明分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的相關權利當然歸屬於發明人本人所有。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最寬。

而關於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各國立法採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將其歸屬於員工個人(稱為「發明人主義」或「僱員主義」),有的則將其歸屬於對該發明行為做出指示或職務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單位(稱為「僱傭者主義」)。

我國專利法將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定義為職務發明創造,並規定其權利歸屬於用人單位。同時,我國專利法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應對做出該發明創造的個人予以獎勵和支付報酬。

在專利申請中,如只有一個權利要求,即是獨立權利要求。但如果兩個權利要求是相關的,符合單一發明構思的要求,不從屬於其他權利要求也稱為獨立權利要求,可包括在一項專利申請中。例如,切削機和切削所使用的特殊刀具即屬這種情況。

從屬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與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同,但反映更加具體。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從屬於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從屬於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一般包括其所引用的前述權利要求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內容兩部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一個發明專利先看權利要求書,我的這個案件是一個施工方法的發明專利。

第一頁的權利要求書描述如下:

1、一種牆體貼掛剛、脆性硬質裝飾板的。。。。方法,是選用(1)。。。(2)。。。

(3)。。。,其特徵在於:「。。。。。。。。。。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

」第二頁的說明書描述如下:

本發明新工藝的目的是將「。。。。方法」應用於牆體裝飾工程上,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

第一頁的權利要求書中,其特徵在於:「。。。。。」,引號裡面的內容就是「獨立權利要求」

第二頁中說明書中,技術方案裡面的:「。。。。。」,引號裡面的內容就是「從屬權利」

技術方案的內容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徵。

比如: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中說工藝孔強力工程結構膠的固結作用是其中的兩個技術特徵,但是這個特徵實際是很多外牆施工方案都有用到的,在從屬權利的技術方案中就確定為某某品牌的大力膠,工藝孔被確定為與掛件相符形狀的,還有施工中具體具體的操作流程等。

從形式上來判斷,權利要求書中只要寫著:其特徵在於:「。。。。」後面的引號一定是「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的地方包括說明書對「獨立權利要求」這些特徵的描述都是從屬權利。

從屬權利要求是對獨立權利要求方案的進一步限定,從特徵的角度來講,我們可以將從屬權利要求和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的關係進一步劃分為兩種,一種是細化,另一種是增加。

對於和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是細化關係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通常是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一上位的技術特徵具體限定為一下位的、具體的技術特徵,從而通過該從屬權利要求保護本發明優選的具體實現方式。比如:前面案件中強力膠和工藝孔的特徵,在從屬權利說明書中被限定為某某品牌的大力膠。

與掛件相符的工藝孔(掛件是圓頭的,相符的工藝孔就是圓形的),這些都是限定和優化實施方案。也就是說你如果用其他品牌的大力膠或者與掛件不相符的工藝孔也是符合特徵的,但是,從屬權利只是給你一個優化的方案。

祝您好運,望採納~~

專利申請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

3樓:匿名使用者

1.權利要求書中當然可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

2.一份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以最寬的為準的(獨立權利要求),寫了從權不是意味著範圍只有從權那麼大;

3.這樣寫的目的不是為了防止獨權範圍過寬,而是為了防止申請過程中獨權保護範圍過寬而被駁回(被審查員找到影響新穎性創造性的對比檔案),此時答覆審查意見的時候可以把更為下位的從權(範圍小,方案更具體,更不容易被駁)上升為獨權。審查過程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多準備點籌碼總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如果涉及無效,只能在很有限的方式內對權利要求做改動,沒有從權,你就被動了;

4.如果僅僅是獨權範圍過寬,從權沒問題,那麼只能是部分無效,而從權是有效的,這也是為什麼要寫從權的一個原因,如果這時候你沒有從權,那麼你的獨權被無效就相當於整個無效了,有從權的話還可以有機會獲得相對小的範圍的一個權利,總比沒有的好,而且誰也不能說範圍小了就沒有用了,有時候還是很有用的;

5.接上所述,權利要求的無效是一條一條分析的,因為每個權利要求的範圍(技術方案)是不一樣的,包含的技術特徵也就不一樣,獨立權利要求包含特徵最少,最容易被無效,從權相比多了特徵,所以面對一樣的對比檔案,能無效獨權不一定能無效從權。

4樓:海培

graceyao1108 說的對!

從屬權利要求是對其主權利要求的補充限定。

對於發明專利,是為了在實質審查程式中修改權利要求做準備。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是為了在專利權被無效的法律過程中做準備的。

我個人認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最寬,應當主要是起到「進攻」的作用!

而從屬權利要求,則是起到「防守」的作用。

所以,一個好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是有獨立權利要求和多個從屬權利要求的,並且,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和寫法也是很有講究的。

根據一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可以看出撰寫者的水平來,呵呵。

專利中獨立權利要求的問題 20

5樓:

這個問題的其實不大

因為按照專利申請以及審查的規則,從屬權利要求是可以合併到獨立權利要求中,成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

如果如你所述的,開孔是一個必要的技術特徵,那麼這個技術特徵最終一定會進入權利要求的

因為,如果你申請的是一個實用新型專利,有可能初期審查通過了,但是到後續的維權過程中,一般都會經歷專利無效的過程,在該過程中,無效理由中很可能就包含一條:獨立權利要求無法解決技術問題,那麼此時,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你可以修改權利要求,將後續的從屬權利要求合併入獨權中。

如果申請的是發明專利,那麼在實審過程中,審查員就會提出相關的問題,此時,你就可以將權利要求合併,得到你想要的效果。但是,如果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實施了合併權利要求的工作,那麼以後都無法再將修改後權利要求分開了成兩個了

所以在某種情況下,獨立權利要求包涵的技術特徵是越少越好

6樓:不朽之艾

如果按照原來的權利要求能夠授權,那麼,不用擔心,主權利要求是保護一個大的範圍,而從屬權利要求是對主權例要求的延伸與細化,所以從這個角度說,您的權利要求仍然是完整的,另外,在答覆審查意見的過程中,審查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也許會要求您將從屬權利要求併入主權例要求,這也是很常見的,所以說,只要您的權利要求裡面包含您所發明的技術的所有特徵,那麼,您完全不用擔心。

7樓:麥小麥

推薦答案是正確的。

因為如果是實用新型,即使授權了,後面實際投入生產中,也容易被別人無效。

如果是發明,審查員在實審中會提出相關問題,為了最後拿到證書,答覆審查意見時也必須將獨權和從權進行合併,從而使獨權形成一個完整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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