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結婚證,民政局沒檔案,這樣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2022-03-10 15:35:25 字數 5310 閱讀 7247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結婚證上的資訊,最起碼能看得出是哪個單位開的結婚證,如果有法律效益的公章那就有效。

2樓:銅川桂律師

如果結婚證是真的,那就受法律保護。

3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只要結婚證是真實的,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國《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法院將按有利於孩子成長原則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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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那怎麼可能啊,必須是有檔案的,否則只能是偽造的。

有結婚證,在民政局沒有檔案,這樣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嗎?

5樓:稀硝酸

只要結婚證是真實的,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國《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法院將按有利於孩子成長原則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6樓:q接的

婚姻決定了女人的命運,然而,女人鑄就了婚姻,幸福是兩情相悅,你感情世界裡鋪墊的是卑微,你丈夫施予的是高姿態,這樣的狀態一輩子,一個字,累

7樓:南京張明明律師

你好,如果到現在已經結婚8年,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一定不是夫妻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關係。

你們的結婚證是真的嗎,如果在民政部門查不到,就很可能是假的。

寫了這麼多,希望我的回答能解決你的問題,希望得到你的好評。

有結婚證,在民政局沒有檔案,這樣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嗎?

8樓:易書科技

有效。第一個問題:如果結婚證本身是真實的,加蓋了民政局的印章,婚姻登記就是有效的。

如果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需要審查結婚登記是否符合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例如一方重婚,如果確實,則人民法院可能判決婚姻登記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登記,但是不能判決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一個民事概念,不能由行政訴訟作出。但是如果判決婚姻登記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登記,則視為沒有辦理過婚姻登記,也就是婚姻不成立,最終的效果是一樣的。

第二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的規定,如果重婚則第二個婚姻無效,但是如果重婚的情形消失,例如第一個配偶死亡或者雙方離婚,則第二個婚姻生效從配偶死亡或者雙方離婚之日生效。

9樓:英子妮

如果你的結婚證是真的就有效,你可以拿去民政局讓人辨別一下真偽,如果是假的別說二十年就六十年也沒效。與有沒有檔案關係不大。

10樓:厚蕊真凰

親,如果結婚證是民政局正式辦理的,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是,那麼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11樓:思語新竹

只要你有結婚證在民政局有沒有檔案都有效。因為在很早以前結婚證是不入檔案的,像上世紀九十年代結婚的人,就沒有檔案。

12樓:翠振英尾培

你好,如果到現在已經結婚8年,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一定不是夫妻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關係。

你們的結婚證是真的嗎,如果在民政部門查不到,就很可能是假的。

寫了這麼多,希望我的回答能解決你的問題,希望得到你的好評。

有結婚證,在民政局沒有檔案,這樣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嗎?

13樓:一幽幽谷一

只要有結婚證那麼這樣的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不管在民政局有沒有檔案,只要你的結婚證上蓋了章有了簽字,那麼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在民政局領取的就有效,他們沒有檔案是他們失職,沒有必要理會的!

15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只要結婚證是真實的,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國《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法院將按有利於孩子成長原則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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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本結婚證,但在民政局沒有檔案,這樣的婚姻在法律有效嗎

16樓:家與家律師事務所

你好!結婚證若是由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發放的,都是真實有效的。

此外,你們的婚姻關係也可能構成事實婚姻。若是符合事實婚姻,則即便沒有結婚證,也構成合法的婚姻關係。

我國雖然有事實婚姻,但是事實婚姻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便被禁止。關於事實婚姻的判斷: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在2023年2月1日之前,曾今與另一方舉辦過酒席、婚禮等能夠被認定為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則這段婚姻即使沒有結婚證,在法律上也被認定為事實婚姻。

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在2023年2月1日之後,與另一方舉辦過能夠認定為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則在法律上無法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此,在沒有結婚證的前提上,如果一方與另一方離婚,則先需要到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能按照合法婚姻關係進行離婚程式。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17樓:易書科技

有效。第一個問題:如果結婚證本身是真實的,加蓋了民政局的印章,婚姻登記就是有效的。

如果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需要審查結婚登記是否符合婚姻法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例如一方重婚,如果確實,則人民法院可能判決婚姻登記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登記,但是不能判決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一個民事概念,不能由行政訴訟作出。但是如果判決婚姻登記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登記,則視為沒有辦理過婚姻登記,也就是婚姻不成立,最終的效果是一樣的。

第二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的規定,如果重婚則第二個婚姻無效,但是如果重婚的情形消失,例如第一個配偶死亡或者雙方離婚,則第二個婚姻生效從配偶死亡或者雙方離婚之日生效。

18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只要結婚證是真實的,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國《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

法院將按有利於孩子成長原則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更多5條

19樓:匿名使用者

親,如果結婚證是民政局正式辦理的,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是,那麼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0樓:

是民政局發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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