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2022-03-11 23:35:46 字數 5475 閱讀 9972

1樓:

可以蒐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2樓:華律網

「競業協議」標準稱法為「競業限制協議」,其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同時,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競業限制適用的主體不是任何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與普通員工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將因主體錯誤而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第3、不給勞動者補償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經濟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3樓:生活上的三三在

一、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二、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4樓: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二、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權之間的衝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1、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是規定實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限制協議書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一份完備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競業限制期限、違約責任、競業限制補償。

5樓:有律

根據該規定,競業限制是指,對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祕密或者其他保密內容的員工,企業可以與該員工約定:

●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

●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公司給予相應補償。這就是所謂的競業限制。

舉個例子來說明:

關先生成功應聘了一家知名醫療網際網路公司,擔任公司的某部門主管。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求關先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如果關先生的職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責任,那麼公司就可以跟他約定競業限制。

關先生如果有一天從公司離職,那麼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關先生不能到與公司從事的公司醫療網際網路相關的單位去求職,也不能自行開設公司從事公司所從事的醫療網際網路業業務。

也就是說,關先生既不能到和公司業務相同的公司任職,也不能自己經營和公司業務相同的業務。

從公司的角度來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防止公司員工在離職後對公司的業務形成競爭,甚至造成傷害;

從員工的角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則意味著在離職後的求職和創業受到限制。

關於公司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 50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禁止包含「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掌握了可能涉及到公司經營管理機密的資料,如果你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條款是有效的,但也有限制條件,一是解除勞動關係後競業限制不得超過2年,二是這2年內公司必須按月支付你競業禁止補償金,金額以條款中的約定為準。除非公司違反這些限制,否則你必須遵守。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問題,下面描述是否勞動者違約: 40

8樓:112333束脩

僅僅靠你的描述無法幫你去做預判。

須知,很多時候打官司法院的調查結果和勞動者的描述不是同一回事。如果用人單位一口咬定c公司和a存在競爭關係,勞動者如何辯駁。

去把公司營業範圍拿去讓律師審讀。

9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這個事情不是很容易判斷的,是否違約,首先要看協議怎麼約定的,其次要看在勞動者在b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否涉及c公司,涉及的範圍是什麼。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不得超過2年。

競業限制要按月支付補償金,如果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約定。

10樓:棒棒小星星

《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最長2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該條款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補償費,那麼該條款不生效。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競業限制合同需要注意的有:

1、明確競業限制物件。

2、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問題 10

12樓:華律網

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物件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代價。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人員包括哪些,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您好,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 對此已明確界定,即 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

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第二款規定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 競業限制 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 競業限制 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的安全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