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的安全

2021-12-29 09:36:10 字數 1610 閱讀 7733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請注意其措辭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也就是說即使合同不是正常終止而是被企業或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均有效。即使是你公司辭退你,只要它繼續給你競業限制補償,你就仍然受約束。

3、實踐裡爭論的是,假如企業沒給競業限制補償,其後果是勞動者放棄補償競業限制自動解除,還是勞動者仍受約束但有權要求支付補償?目前沒有全國統一規定,但各省有不同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競業限制的安全

3樓:

深圳律師的回答總的來說值得肯定,但個別地方細則不一樣,建議細化你的詳情。

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與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竟業條款中沒有規定相應的補償條件,該協議在員工離職後對員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各地規定也不相同,在深圳、珠海、寧波、江蘇等地卻有規章規定,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協議將自行終止。

而根據上海的相關規定,如果競業條款中沒有規定相應的補償條件,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後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在下認為上海市的地方規定值得借鑑,比較贊同。

4樓:深圳張勇律師

1,即使公司沒有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也並不是自動失效。

2,張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若再不支付,可以解除合同,這時,競業限制協議是解除了,對張先生不產生法律效力。

5樓:停步處是家鄉

公司不算違約,合同只是規定半年內給你六萬,並沒有規定每次給你多少。他可以說離職時的兩萬包括到三個月時的錢。而你的違約就很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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