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疑問

2022-01-29 13:05:10 字數 1126 閱讀 3447

1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方不承認同你的勞動關係,你就要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要公司方舉證,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至於你所說的「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就是指超過了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這一法律的規定,因為超過一年和不滿一個月,法律另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超過一年單位仍未與你訂立書面合同,視為單位已經與你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視為」不等於訂立,在此情況下單位仍然需要與你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舉個例子說明:小李2023年1月1日被某公司聘用,但雙方一直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則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每個月公司要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資。到2023年1月1日,如果公司仍然未與小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公司仍然有義務與小李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如公司還是不與小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公司要自2023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李二倍工資直至其與小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止。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請採納答案.

2樓:龍海男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之後,還未滿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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