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好!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未經女方同意,男方是賣不掉的。二手房交易過戶必須出示夫妻倆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並且經兩個人親筆簽字才辦得成。謝謝閱讀!
2樓:王浩律師
按你的表述,不可以。但買房人可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房子的所有權。
3樓:宇子
如果你不同意的話,房屋是不能過戶的。但是如果已經過戶了,你也就沒辦法了。請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男方代替女方簽字,就可以**。
由於夫妻這一特殊關係,代替簽字的行為將被認定有效。
5樓:
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
如果只有男方的,男方私自賣了,過戶手續也辦了,這個房子可能就追不回來了。
如果雙方的名字都有,房子是賣不了的。
6樓:歷以杉
我辦理過幾次房產過戶,你說的這情況,男方是賣不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房管局在過戶時需要提供結婚證,房產證,看下購房日期跟結婚證日期,房產證名字,房產證是寫的你倆名字必須一同到場簽字,一方名字根據購房日期判斷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如果貸款買房,雙方還按揭且是婚前購置,最好調解,不成只能訴訟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無權私自處理
請問夫妻共**產一方在未經另方同意下買賣可以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情況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未經另一方同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擅自處分的,屬於無權處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產權登記資訊的信賴,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應予保護。
婚姻法對此行為也有具體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過戶的時候不可以交易了。不過違約責任還是要承擔的。過戶完了的時候女方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12樓:原創**夢工廠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即使是賣了,
那買方也屬於不合法律。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登記在男方一個人名下,只要房屋還沒有過戶,女方可以憑共同所有的證據撤銷買賣關係。當然,假如已辦理了過戶登記,則買房的善意方可以取得房產所有權,女方可追究男方責任。
如果房產登記的權利人是男女雙方,則男方是不能單方面買賣的。
14樓:小市白片糕
肯定不可以,既然屬於共同財產,那肯定是要經過兩個人都同意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1、男方無權單獨賣房子,但買方是善意第三人(即其不知道男方無權)的話,買賣合同依然成立。
2、因為現在合同中買方只是交了訂金,所以合同還可以終止履行,但你們要返還買方雙倍定金。
3、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6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夫妻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方在處置時應該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私自處分。
但是,民法中物權的公示性又要求如果交易的相對人可以通過物權的公示相信與自己交易的相對人是所有權人,那麼交易就是有效的。通俗的說,如果房屋的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那麼買房子的人就可以購買這個房屋,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如果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女方就能主張撤銷這個購房合同。
如果是這樣 ,那就只能向男方主張賠償自己的損失,祝好運
17樓:孫見見治邦
可以。夫妻共同財產需要你們都同意才能處理。現在房子還沒辦理過戶,你可以告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對方有權要求你丈夫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18樓:江南晴好
不可以賣。如果有人從中做了男方同意而成交的結果,可以通過投訴或起訴撤消此交易。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有一方沒有同意簽字是不算的,如果你們沒有和中介簽訂單邊合同的話你們就沒有責任,如果簽訂了就表示買賣成立。
20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歸買方說明已經過戶了,這時歸買方了。
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女方不同意男方可以賣嗎?
21樓:衝浪**優化
不能,必須雙方共同,房屋才可以買賣的,否則一方不能買賣房屋。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三第5條進一步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屬於丈夫個人婚前財產,並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只是單純地持有該套房子並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房屋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所造成,屬於天然增值,並非婚後的投資收益。《物權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故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後的增值部分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即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將該套房屋出租或將房屋**後用所得款項進行經營的話,那麼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經營所得就屬於婚後的投資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財產。
22樓:劉煥廷法律服務
你好,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女方同意才能賣。
23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不可以。但是第三人為善意且支付價款並登記過戶,你是要不回來的了,不過可以要求男方分割買房子的錢,不過這要等到離婚時了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中心不仔細稽核,男方可以賣掉的,因為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
有的中心需要夫妻雙方到場,這就比較嚴謹了
不過房子始終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賣掉,女方也可以要求自己的一半利益
2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雖然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房產證的性質那一欄肯定寫的單獨所有。因為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所以不管同意與否男方都可以賣
26樓:秦大海新
法律是是可以的,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地的作法不一樣,有的是要夫妻雙方到場才能辦理過戶登記,主要是過戶登記的問題。
2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是不行的,產權交易中心未見結婚證、女方本人及身份證, 是不給過戶的。但是,我一個朋友 居然辦了個假 離婚證,和假 證明就把房子賣 了。女方保險起見把房產證控在手上才妥
28樓:蟈蟈兒
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那麼,在婚後所買的房子,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會視同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不同意,或者不到場,在房主交易籤合同的時候是不被允許的,除非賣的一方持單身證明或離婚證。
如果考慮其它因素,那就說不好了。中國的社會畢竟是人情社會,當然了,現在還有行賄愛賄的因素。所以說,最好是所有的證件呀,房產證等一些重要的東西要保管好才行。
2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因為只認證不認人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為負債的房產,由男方獨自償還債務後,該房產現在增值,而女方要求分割現在房產可行嗎
30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購,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離婚,夫妻雙方均有權要求可以分割;
為了還房貸所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承擔,丈夫獨自償還債務,有權向妻子追償其應承擔的債務;
撫養費用,雙方協商,一般為固定收入的20—30%。
31樓:深圳張勇律師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若是婚後買的,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32樓:劉葉青律師
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當然有權要求分割了。至於撫養費,各地生活水平不同,數額也就不同。
33樓:資深律師葉文波
女方只能分割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出資額。撫養費按一方月工資的20%-30%給付
34樓:張燦輝律師
房產應該平均分配,但是債務由於是男方獨自償還的,有權向妻子追償其應承擔的債務;
10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應該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其工資的20—30%。
35樓:戚廣利
如果是結婚後夫妻所購一棟房產,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離婚,對於房產可以分割;
為了還貸所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此也應當共同承擔;
離婚時,如果將該房產變賣,首先還清債務以後才是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雙方一個16歲的女兒,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其工資的20—30%。
36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算一下錢,女方現在主張自己是房子的共有人,那要看她佔多大份,因為離婚後,女方並沒用出錢,那隻能看離婚前,你們還了多少。比如說,離婚前你們還了30%,那麼女方只佔15%。變賣房產,女方也只能拿15%的錢。
或者說不變賣房子,由男方支付市價15%給女方。女兒的撫養費要看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通常到18歲。但如果要讀大學什麼的,可以協議到完成學業為止,期間學費也是平分的。
37樓:
首先給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要予以分割,至於償還的貸款,我不同意「戚家人」的看法,那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償還完了的債務,在離婚時雙方沒有債務了,所以這個當然不屬於共同債務;法院處理離婚財產問題,分割的事提出離婚時現有的財產和債務。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會判決給母親撫養,但是你們家孩子已經16歲了,法院會徵求孩子自己的意見
38樓:最開始的現在
現在 應該 不可以了
39樓:張明律師諮詢
女方有權分割,但之前的債務女方也需要承擔。如有其他需要可以上www.bjhylawyer.cn看看
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產權過戶,女方沒簽字,有效嗎?
40樓:健身**很簡單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肯定是需要雙方簽字才能生效的。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一、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這裡「共有人」的含義是: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
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麼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於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
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於無效。
總之,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綜上,依據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 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 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 獎金 生產 經營收入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收入 繼承的遺產。...
房產登記為單獨所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務中,對房產登記 單獨所有 與實質為共有的常見情形及處理。其一,共有 房產證登記 單獨所有 是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在 物權法 實施之前,由於風俗習慣等因素及房產登記部門未形成完善的登記程式,夫妻共有房產往往僅由一方申請並登記在一方名下,產生了 共有人現象。嚴格上說,此種情況屬於 登記在一方名下...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過戶財產給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子女夫妻倆的,就屬於子女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夫妻倆,或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個人,這財產屬於子女婚後取得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