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公司前交了培訓費,但公司違約了,我辭職,還能要回培訓費嗎

2022-03-29 15:06:42 字數 3584 閱讀 781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公司在招聘新員工過程中,不能收取任何費用,你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公司退還你繳納的培訓費,如果公司不答應,你可以通過到當地社會和勞動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現在勞動仲裁是免費的,而且勞動法規定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2樓:齋藤

不合理1 培訓不該收培訓費 可要求他賠償

2 勞動合同法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什麼"第7天就要減去5小時,剩下兩個小時算加班"的規定 完全不合理

3樓:簡簡單單

1、進公司前交了培訓費,但公司違約了導致勞動者辭職,可以要回培訓費的,用人單位收取培訓費的做法是違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辭職離開公司,可公司要我賠償培訓費(之前簽了培訓協議) 5

4樓:

這個如歌沒有確實的證據,比如加班記錄等,基本沒希望。

但是以下情況你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

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5樓:菜鳥

只有人證是不行的。

如果公司能證明公司有加班管理制度,並且明確告知與你。那麼你之前的加班都無法獲得證實。

仲裁的時候不會支援你的主張。

培訓協議仔細再看看,如果只是公司內部培訓,並且培訓金額並不合理,可以仲裁解決。但是如果以上條件都不存在,那麼培訓協議生效。你不能離開公司在培訓的違約期內,否則要進行賠償。

賠償這個事和加班沒有關係的。謝謝

離職時公司要求退回所有在職期間的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差旅費,請問合法嗎?

6樓:細緻位飼

離職了,公司要扣培訓費,連差旅費都要扣,這樣是不合法的。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才能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

差旅費是員工為公司外出辦理業務期間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工雜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培訓費按照是否簽訂培訓協議書確定,如果培訓前未事先簽訂培訓協議書或未對離職時培訓費做特殊說明,不得要求員工退回。

我要離職公司要求我賠償培訓費,這個合理嗎。

8樓:桑禮潮風

原則上關於工作專業知識的培訓是由公司負擔的,若簽定合同時,沒有任何附加條款說明,那隻需按勞動合同規定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書,到期可離職,不需要培償公司任何培訓費。若公司索培,那是不合法的要求。

9樓:蛋蛋

這個主要看入職時簽訂的合同

如果合同沒有說明這個問題

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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