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但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受多種條件制約。如與一方存在利害關係,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等。如果證人與一方當事人存在親屬關係,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該證人證言的效力,但如果該證人證言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則不排除被法院採信的可能。
最後,有證人總比沒有強,無論是否存在親緣關係,還是作為證據提交的好。祝訴訟順利!
2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證人是當事人是可以的。與當事人或者其**人有親屬關係和其他利害關係的人如果瞭解案件的事實情況,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證人與當事人該如何界定
3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同於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第70條)。
能否成為證人,主要看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是否相適應。關於你同事身份證明問題,不是你這起仲裁案件的重點,只要你的同事可以證明在你工作期間其也在該單位工作既可,並不需要證明是單位簽過合同的正式工。比如,工資條上有他的名字,單位其他人能證明他也在單位工作。
能否作證,主要看他能否正確表達自己意願。只要他在年齡智力上無缺陷,他既可出庭作證。
在法學上,當事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則僅指原告和被告。
4樓:匿名使用者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
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調解書約束的人。
5樓:匿名使用者
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但如果作為當事人就不能作為證人
6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是可以出庭作證得人!同時他還要知道原件有關的內容材料!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利害關係人。
a公司的提供的只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該證據是否有效就需要看法院怎麼認定了!
7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言,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學上,當事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狹義的當事人則僅指原告和被告。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證人和當事人的界定要看其參加訴訟的目的,如果其參加訴訟的目的在於向法庭陳述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其身份就屬於證人,所作的陳述屬於證言;如果是主張案件中的利害關係的,則屬於當事人,其向法庭所作的陳述屬於當事人陳述而非證人證言。
8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言的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a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長祕書如果知道案件的真實情況就屬於證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b公司律師質疑其證人身份是否合法是不正確的,只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因為他們與案件處理的結果有利害關係,所以,其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比較小而已,並非其證言一概無效。
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做證人嗎?都什麼人不可以作證?
9樓:愚人談娛樂
當事人的家屬也可以作為證人,但因為存在近親屬的利害關係證明效力差,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10樓:彭城
在出庭作證時,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做證人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規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家人是可以作證的,但是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單獨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些事,當事人的家屬可以成為證人;比如當事人什麼時候在家沒有外出,家裡的人可以作證;如果你認為不是事實,你說當事人這個時間段出去了,並且幹了什麼。就得由你來舉證了,如果你舉證不能,就得采信當事人家屬的證詞了。(適用刑法;不在犯罪現場)
法律上,當事人能不能做證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當事人和證人是2個概念。參與訴訟的人一般分為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證人是參與人的一種。
假如是訴訟當事人,就不可能是證人了。權利義務不一樣。
14樓:
當事人不能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案件無利害關係。
法律訴訟中證人與當事人有怎樣關係的時候需要回避作證呢?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沒有設定證人迴避制度,因此,在訴訟中不可以申請證人迴避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6樓: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於證人是不適用迴避原則的。也就是說,不過是誰,不管跟當事人有何種關係,都可以做證人出庭作證。只不過因為跟當事人的親蘇遠近不同而導致證言的證明力大小不同。
比如,當事人的母親的證言和當事人的鄰居的證言相比,母親的證言顯然證明力要小,跟與當事人不認識的證言相比就更小了。
具體的大小由法院進行裁決認定。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作為證人不管是和原被告有什麼關係,都要對自己的證詞負責任,如果因為其與原被告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就做偽證的話,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至於他們證詞的法律效力都是同等的。
18樓:
可以。只是證詞的效力較弱
當事人的親屬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嗎?求解
19樓:血頭魚
但是,由於他們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他們所提供的證言的可信度比較低,在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法院不會把它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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