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應該沒什麼法律責任吧,最多算曠工開除,扣點工資獎金什麼的。好多人都沒辦離職手續就直接走人了,沒見誰被抓過。
有關崗位的法律責任,一般是有兩條:洩露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即你不能把公司的關鍵技術洩露出去,另外你也不能在兩年內在同行公司上班或從事同行工作。
但如你不是關鍵技術崗位,上述兩條也限制不到你。
2樓:王華偉律師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主要是崗位交接,如果沒有辦理正常的崗位交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是要賠償的。如果是一些不重要的崗位則無所謂。你自己看看自己的崗位性質吧。
另外你也要注意自己是否簽訂有服務期條款等協議。最後就是如果你已經把檔案等資料轉到公司的話,公司故意扣你檔案,或者沒有正常為你辦理社保減員手續等,會影響你今後重新就業。總的來說我們不推薦你這種激進的方式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鬧到仲裁,及時你最後沒事也會浪費你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4樓:
勞動者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因為必須給單位一個緩衝的時間,做好人員交接準備。
公司所說的法律責任,是指因你不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可能會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什麼法律責任主要看你們當時的合同時怎麼籤的,你有競業限制麼?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我覺得,你沒有多大的法律責任
6樓:
當然要付了,你就算辭職也要提前30天說明的,也就是說你提前三十天說了之後,還要在單位待上一個月才能走,要是這樣就走了,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損失(就是你不在那工作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7樓:趙輝煌律師
配合辦好離職手續是離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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