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帝國づ月長石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予續簽的,應當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勞動者不再續約。但實際中,關於這一塊的操作,如果不是提前解約,一般以合同到期為準。
第二:補償金標準以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標準補償,不考慮其他的話,應當支付你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第三:補償標準是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礎,但不包括特殊的獎金(如年終獎,如部分銷售提成等)部分
一般來說,補償標準的認定比較模糊,各地社保機構都有自己的相關計算方法,當然兩個月標準是不變的,變化的是計算方法,一般來說是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因為合同包括了薪酬待遇,這個是固定的,同時也是有標準可循的,一般勞動部門會以合同約定金額來認定補償金。當然各地認定的方法不同,具體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來認定。
第四:合同到期的補償金,是以勞動者收入為準,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不應當扣除
很顯然,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因此勞動者收入內的社保部分不應再扣除,否則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舉個例子,如一個人月收入2000元,社保個人扣費11%就是220元,如果認定補償金,那麼補償金標準應當是2000元而不是2000-220=1780
第五:如果涉及到稅務方面的問題,應當由個人承擔,當然這屬於稅務部門管轄
2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你,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公司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具體你可以根據上述標準計算。經濟補償應按你應得的工資計算。
3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便喪失了勝訴權.
4樓:
答:1、提前一個月通知你。
2、按年限一年一個月,共兩個月補償金。
3、按著實際發放工資支付,即2500+2500=5000元,不扣除稅和五險一金。
5樓:廈門權律師
1、不需要提前提醒,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
2、經濟補償金按2個月工資計算,一般按勞動合同約定或者銀行轉賬為據,但如果現金部分有領款簽名也可主張。
3、不存在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的說法,你不屬於那種合同未到期就辭退或者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如果你在公司僅工作了兩年,兩年後不續約,公司不賠償,公司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
如果你符合賠償的情況,公司應當提前一月通知你,或者賠償你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另外按你工作年限一年賠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不包含分紅、業績等。賠償金不會扣稅和五險一金,五險一金在你離職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里扣。
7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不多
看公司給吧
不滿意去訴訟
四年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如果公司不與我續簽合同把我辭退,那麼是否應給與我經濟補償,勞動法有沒有標註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你這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情況。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還有十幾天到期,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到期將不再和我續簽勞動合同了 解除勞動關係 下個月工齡滿7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前通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規定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023年元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因為公司的原因不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項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你可以獲得6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樓:臭豆腐安心
你只能獲得法定(7個月的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提出續簽合同,繼續幾天後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讓我離職,公司應當賠我補償金嗎?
12樓:bisc一村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應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如果沒有通知就視為勞動合同自動續延,如果到了或過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後公司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你應當得到賠償,另外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也給賠償。
13樓:k守望者
合同到期後的工作那幾天公司應當支付相應工資。
勞動合同過期了,如果不想續簽,需要注意什麼?
14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主要事項和補償如下:
1.用人單位部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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