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律師說
1、離婚同休產假沒有必然聯絡,離婚後仍然可以休產假。
2、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樓:蝸牛p科技
如果你的身孕是在離婚前懷上的,那麼,在孩子生下來後,你的生育行為應該界定為合法的生育行為,無論是生育津貼或是產假,都可以享受到。當然,享受「生育津貼」的前提是:你所在的單位應該已依法為你繳納了生育保險。
如果在休產假或領取生育津貼時有什麼異疑的,可直接向當地縣級計生局(有可能已改成了「衛健局」)反映,他們會給你一個說法的。
3樓:盡心的云云老師
可以,休產假是懷孕婦女應享受的權利,與其結婚與否沒有關係,單位都應當安排職工休產假。只不過,符合我國計劃生育範疇的合法生育情況,可以享受生育津貼,除此之外,按照病假處理。補充一句:
針對你問的情況,我個人覺得,該職工離婚後終止妊娠情況,應該屬於計劃生育合法範疇。
4樓:李凱季律師
離婚後可以休產假。產假是指在職女性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產假時間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延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應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5樓:匿名使用者
分娩後才可休產假,你的不屬於產假
離婚狀態下生子是否可以使用生育津貼和休產假
6樓:布冬舊聞
如果你的身孕是在離婚前懷上的,那麼,在孩子生下來後,你的生育行為應該界定為合法的生育行為,無論是生育津貼或是產假,都可以享受到。當然,享受「生育津貼」的前提是:你所在的單位應該已依法為你繳納了生育保險。
如果在休產假或領取生育津貼時有什麼異疑的,可直接向當地縣級計生局(有可能已改成了「衛健局」)反映,他們會給你一個說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取決於離婚的時間,離婚時已經取得生育證卻懷孕且不宜引產的,同時符合交費時間的,可以的
8樓:淇水蘭天
不可以,因為這樣的情況屬於計劃外生育,按規定計劃外生育的不能享受優惠政策,所以不可以。
9樓:山東小葵老師
可以的只要你交保險滿一年
等生的時候就都可以領取生育津貼,
這個跟爸爸沒有關係的
也是會有產假的
堅強的媽媽,
祝你和寶寶幸福安康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只要懷孕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法定產假並領取相應的生育津貼。
這與離婚狀態下生子無關。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辦理了生育服務站和連續參加生育保險6個月以上,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領取離婚證之前就辦了準生證,那麼就能享受生育待遇。要辦理準生證就必須要結婚證。
還是打**諮詢當地社保局的生育待遇部門,畢竟一般去申請生育待遇時提交的材料需要結婚證、出生證、準生證等材料,而且生育前後單位要連續正常繳納社保滿1年。
13樓:愛喝粥
如果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是可以領生育津貼的。如果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可以有產假,但是沒有生育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非凡保護。
」可見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要求時企業都應當無條件地批准。
離婚後還有產假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給予表揚和獎勵。
【釋義】本條是對公民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
一、是否晚婚以夫妻各方在初次依法登記結婚時的週歲判定,一方達到一方享受,雙方達到雙方享受。
二、晚育是指女方生育第一個孩子時已年滿24週歲,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以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
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未生育的」一方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時,符合晚婚、晚育規定的,也可以享受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包括給予男方的護理假)。
四、「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是指在國家規定的產假的基礎上延長,不是在原條例規定基礎上的延長。
五、獎勵的假期與在職在崗人員一樣享有正常的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六、對農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給予表揚和獎勵,這是當地人民**的義務,當地人民**應當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規定。
一、證件名稱由原《獨生子女證》更名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屬於對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夫妻表彰和獎勵的證明。
二、領證夫妻具體物件包括:(1)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2)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3)依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此外,屬於下面三種情形的也可以單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3)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後,撫養孩子沒有再婚的的一方。
生育雙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三、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雖未作時限的規定,但一般應在孩子14週歲前領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憑證可以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待遇。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符合領證條件的夫妻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稽核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審定,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義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隻生育一個孩子的公民享受獎勵和優待的憑證,應妥善保管。
六、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的規定,因弄虛作假騙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在領證後婚姻、生育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領證條件的,所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屬無效證件,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予收回或向當事人宣告無效,並建立收回登出登記及相應的法律文書存檔制度以備查。
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單獨領取的一方領取一份,以解決婚姻狀況變化後,仍符合條件者的享受待遇的憑證問題。
第三十二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釋義】本條是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金額及支付辦法的規定。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髮放的時限為從領證之年至孩子14週歲止,按實際年數領取。
二、標準為每年20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分別領取。20元為底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增加發放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設區的市人民**制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發放,可以分年度逐年發放,也可以按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
三、領取辦法:本條規定了不同型別人員不同的領取渠道,不再實行由夫或妻一方所在單位全部負擔的辦法。
四、獎勵金的支付主體包括所在單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財政和縣(市、區)財政。屬於鄉(鎮)財政支付的,應由村編造名冊,鄉(鎮)稽核後轉村發放到戶;屬於縣級財政支付的,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調查,編制預算,會同財政下撥到持證人所在鄉(鎮)人民**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再發放到人。
五、第二款第(三)項中「其他人員」為本條例已明確支付主體以外的人員,包括城鎮無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在校研究生等。
六、各單位招用的外用工在該單位從業或與之形成勞動關係滿一年及其以上的,或者從業人員掛靠某個單位、該單位收取其管理等費用的,應作為該單位人員,由單位支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對於在該單位從業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從業前該人員的型別,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第三十三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系職工在退休時享受的獎勵政策的規定。
一、獎勵物件是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未領證的不作為獎勵物件。
二、獎勵政策與領取退休金同時享受。
三、基本規定是按其退休前月工資的5%每月增發退休金。
四、針對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開展與推行,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單位的只生育一個孩子並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其一次性獎勵或者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授權省**作出具體規定,單位選擇何種形式應通過工會或職代會協商決定,並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以協議形式予以確定,以保證不受領導人的變更而影響獎勵政策的兌現。
第三十四條 根據**支援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採取**、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釋義】本條是關於在農村建立與計劃生育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一、要求各級**都必須重視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並以此推動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二、建立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是**支援和農民自願,應以**支援作為引導,逐步推行,不搞硬性攤派。
三、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應是多種形式的,可以是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保險,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有些地方開展的「三結合」、少生快富、結對幫扶、與扶貧相結合、幫助栽種養老樹(銀杏)等等。
四、計劃生育保障制度的建立,目前,要以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的養老保險為重點,優先解決好他們的後顧之憂,促進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孩也是傳後人等新的婚育觀念的確立。
五、將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夫妻,列為縣級民政部門開展對特困戶救濟與幫助的重點,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予以落實。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單位必須執行有關獎勵和優惠政策的義務性規定。
本條既是義務性規定,也是授權性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應從多方面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從實際出發,按照從寬、從優的原則,制定獎勵和優惠的規定。屬地各單位應當予以執行,同時,獎勵政策是否落實,也應納入各級**對屬地單位檢查督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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