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嗎

2022-05-04 00:50:58 字數 5778 閱讀 4601

1樓:註冊會計師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嗎?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

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該法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樓:車上的魚魚

一般認為,行政行為已經做出即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因為違法而被有關機關撒銷或變更以前,被推定為合法的,要求公眾予以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因此,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複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

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但是在某些具體情況下,不停止執行也可能給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待行政複議機關撤銷或變更了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後再予以補救,就顯得十分被動,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還不發達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為了體現行政複議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也是必要的。

4樓:來自恭王府有野心的華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

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該法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

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

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

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否停止執行?

7樓:註冊會計師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嗎?

8樓:中地數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為什麼

9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

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該法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

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

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

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11樓:申秋律師

回答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更多1條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一律不能停止執行

12樓:一意孤行

你想問什麼?這句話是錯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執行停止事由】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就是說,無論你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只要沒有判決就不會停止執行。

在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如下所述,

一、《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例如,衛生防疫機關對某管理相對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權作出沒收或者銷燬的處理決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就停止執行有關的處理決定,那麼可能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會繼續**,繼續危害社會。

13樓:

就是說,無論你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只要沒有判決就不會停止執行。

在什麼情況下,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14樓:陽辰法商楊耀華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例如,衛生防疫機關對某管理相對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權作出沒收或者銷燬的處理決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就停止執行有關的處理決定,那麼可能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會繼續**,繼續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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